(一)因升学需迁出的,按自愿原则,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出手续。
(二)因工作调动需迁出的,持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签发的调动手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三)因婚姻、就业、购房、投亲等需迁出的,持户口簿、《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四)服兵役的,凭《入伍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五)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应依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核查死者《常住人口登记表》,注销死者《常住人口登记表》,收回死者居民身份证。对持出生证或迁移证未入户而死亡的,应按程序先办理入户手续,再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六)办理迁出或注销户口登记时,应在其《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或注销原因、日期,并加盖迁出或注销印章。
(七)全户迁出的,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户主迁出或注销的,应及时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微机上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称谓关系。
(八)被假释、缓刑的犯人和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符合迁移条件的,派出所必须报县、区公安(分)局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同时,迁出地派出所应及时向迁入地公安机关介绍情况,移送监外执行罪犯档案,履行接转手续。迁入、迁出地派出所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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