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必须随父母常住户口入户,父母常住户口不在一地的,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二)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出生的婴儿,持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书》、准生证及父或母(监护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入户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计划外出生的婴儿入户(6周岁以下,含非婚生婴儿),依据公安部、计生委《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当给予落户,需持《出生医学证明书》、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除外)、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计划外出生入户审批表》,派出所签署意见,市区内,派出所统一报分局审核签署意见,然后由分局统一报市局审核批准后入户;两县,由派出所统一报县局审核批准后入户。
(四)对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查村(居)委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并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填写《疑难户口入户审批表》,派出所签署意见,市区内,派出所统一报分局审核签署意见,然后分局统一报市局批准后入户;两县,由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统一报县局批准后入户。
(五)收养子女落户。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派出所签署意见;市区内,派出所统一报分局审核,然后由分局统一报市局审批后入户;两县,由派出所统一报县局审批后入户。
(六)超过6周岁(不含6周岁)未落户人员,无论何种原因未落户,公安机关均应给予落户。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并提供未落户的证明(包括出生证、父母户口簿,如父母已去世的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由社区民警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情况属实的,由申请人填写《疑难户口入户审批表》,派出所长签署意见,市区内,派出所统一报分局审核,然后分局统一报市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两县,由派出所统一报县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七)新生婴儿自立户问题。依据《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新生婴儿不应单独立户,但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其新生婴儿可单独立户。在办理手续时,应核实其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
(八)办理出生婴儿入户登记时,应当审核《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打印出《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婴儿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并经婴儿父或母(监护人)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字确认,打印户口簿,承办民警在《常表》上签名并加盖承办民警章,同时在户口簿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内勤民警章。对《出生医学证明书》存有可疑情况的,应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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