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迁入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均应准许迁入。
办理迁入审核批准权限
1、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范围:
(1)本县、区内派出所与派出所之间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根据允许迁入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意迁入的,直接对迁出地派出所签发同意迁入证明信,迁出地派出所网上办理迁出手续,同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印章并注明迁出时间和迁往地址。
(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入户的,凭民政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在其它增加模块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3)刑释解教人员回原户口所在地入户的,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迁入地派出所在其它增加模块直接办理入户手续(符合重点人口管理条件的,应及时建档列管)。
(4)归国华侨、留学生及港澳台入境人员需要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照或入境证件由派出所在其它增加模块中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5)派出所所内移居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移居手续。
2、由县、区公安(分)局核发《准迁证》的范围:
(1)本市范围内区与区之间、区与县之间、县与县之间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根据允许迁入条件,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意迁入的,由申请人填写《办理户口迁入审批表》,派出所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县、区公安(分)局审批核发《准迁证》,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2)回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学生转学、退学需落户的,由派出所依据《迁移证》在网上提交县、区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准入证,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持《迁移证》落户时间超期的,由派出所在网上提交县区公安(分)局签发准入证后,属于市内迁移的,派出所在补录模块办理,属于市外迁移的,派出所在市外迁入模块办理。
3、由市局核发《准迁证》的范围:
(1)市外迁入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根据允许迁入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意迁入的,由申请人填写《办理户口迁入审批表》,派出所签署意见,市区内,由派出所报公安(分)局审核签署意见,然后分局统一报市局审批,市局或分局签发《准迁证》。两县,由派出所统一申报县局审批签发《准迁证》。
(2)异地入户的刑满释放人员(即判刑前户口不在本市的),和异地入户的复员、转业、退伍人员(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的),投靠户口在我市的父母、妻子、子女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依据允许迁入条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意入户的,由申请人填写《办理迁入户口审批表》,派出所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县、区公安(分)局审核签署意见。市区内,分局统一报市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两县,由派出所统一申报县局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刑满释放人员需要列为重点人口管理的,所属派出所应当及时建档列管。
迁入办理程序
迁入地派出所凭《准迁证》第三联和《迁移证》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签署过意见的审核材料,应当予以办理迁入登记,打印出《常住人口登记表》,经本人核实无误后,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打印出《居民户口簿》,承办户籍内勤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内勤民警章,同时也应在户口簿上加盖户口专用章和内勤民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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