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民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国家指定医院出具的成功实施变性手续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所长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审批后,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2)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错登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公安派出所应查证原始记录,及时予以更正。
(3)性别变更后,应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中注销原公民身份号码,并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同时更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当事人核对,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名,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收缴原居民身份证,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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