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日期,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原已更改过,再次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更改。《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有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的,原则上不予更正。
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要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由县(区)公安(分)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更正。
(1)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正:
有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依据能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
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
(2)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始户籍资料;
原始依据和证明,指医疗单位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县(区)卫生局出具证明;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干部、职工需要更改出生日期时,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其人事档案中原始记载依据及对其更改出生日期的意见;
④其它能证明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证明材料。
(3)更正出生日期的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正审批表》并由承办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签字盖章,由派出所长审核,由县、区公安(分)局审定批准后办理。
凡因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中注销原公民身份号码,并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中记载更正日期和原因,当事人核对签名。对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收缴原居民身份证,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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