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教道教寺庙、宫观户口管理
1、县、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督促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建立集体户口簿,健全户口登记管理。
2、对符合出家条件尚无正式户口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在被申请迁入人填写的《办理户口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审定核发《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申请人《迁移证》和《准迁证》第三联办理入户登记。
3、对僧人、道士要求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僧人、道士入户手续齐全派出所应当场打印出《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并经本人或监护人核对无误后在常表上签字确认。承办民警应在常表上签名并盖内勤民警章,同时要在户口簿上盖承办内勤民警的章和户口专用章。
5、僧人、道士本人不愿由原籍迁入的,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6、对长期住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二)户口丢失办理
1、公民将户口簿丢失,经审核村(居)委会出具的丢失户口本证明,查阅常住人口登记表有该人户籍资料记录,微机中有该人户籍信息的,派出所应直接为其补办户口簿。
2、微机中居民常住人口信息丢失。居民提供有原始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常住本村(社区)证明、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查阅户籍档案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且未作过外出迁移,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无重人重号信息的,由申请人填写《疑难户口入户审批表》,经派出所长批准后,网上提交县、区公安(分)局审核,然后派出所办理补录户口手续(补录手续存档备查)。
3、公民户口丢失,不能提供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经查询全国人口信息库,无该人常住人口信息,但经查派出所户籍档案有该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记录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该人常住本村(社区)的证明,经社区民警详细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情况属实的,申请人填写《疑难户口入户审批表》,派出所签署呈批意见,市区内,由派出所报公安分局审核,然后报市局审批,方可补录;两县,由派出所报县局审批方可补录。
4、迁移证丢失。公民迁移证丢失,需提供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被迁出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编码等基本情况,及迁出日期,迁移理由,迁往具体地址,迁移证编号的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核实,确实未落户口,由申请人填写《疑难户口入户审批表》,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分)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落户。
(三)离婚、结婚户口分立和迁移
1、因离婚迁移。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簿,派出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离婚手续和身份证,依据1985年3月2日法(民)发[1985]5号文件,办理分户、立户或迁移手续,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立户或迁移日期、原因。
2、因结婚迁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簿,依据1987年7月14日妇字[1987]18号文件规定,婚姻当事人可持《结婚证》、村(居)委会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和户口迁移手续。同时,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办理日期和原因。
(四)人户分离户口。
对于因居住地改变造成人户分离的居民,要动员其将户口迁入其常住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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