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302号)规定: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自2015年起,统计部门不再将 “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统计指标公布,改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统计指标作为公布口径,造成农村居民家庭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现行政策依据及相关标准失去了参照基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决定,对《关于加强和改进义务兵优待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302号)有关条款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豫民文[2011]302号中“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农村居民家庭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二、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从城镇居民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仍按豫民文[2011]302号规定执行。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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