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二. 凡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内对建设工程实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及相关环节的规划行政许可,均须遵守本程序。
三. 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一个窗口受理、颁发制度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需要取得“一书两证”及相关环节行政许可的,在申办的每个阶段,均应向我局审批窗口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我局经验核、审查后,在限期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和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同一窗口公示,将行政许可的结果颁发给申请人。
(二)公示制度
“一书两证”及相关环节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须提交的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在审批窗口及我局网站公示。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对申请人提出的“一书两证”行政许可申请,以及须提交的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限期办结制度
我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一~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法定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依法须经上级机关审批的,或者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验、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扣除的时间及其原因应告知申请人。
(五)统一使用格式申请文书制度
申请人申报事项使用和填写我局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格式文书由我局审批窗口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自行复印或从我局网站(www.hbguihua.gov.cn)下载。
(六)“绿色通道”制度
即对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或重点项目等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查与决定、随时公布与颁发的特事特办制度。此类项目由我局审批窗口在申请书和受理通知书上分别加盖“鹤壁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绿色通道”专用章后并由其负责代办规划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时,只要申请人承诺在限期内提供,即可申报。
第二章 行政许可事项及时限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 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确定建设工程的选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或《建设工程选址审查意见函》。
2. 行政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2个工作日
(二)划设计条件
1. 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审查规划设计条件,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 行政许可时限:3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
(三)规划设计总图
1. 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审查规划设计总图,核发《规划设计总图审定通知书》或《规划设计总图审查意见函》。
2. 行政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限建设用地面积3公顷以上项目)
1. 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通知书》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函》。
2.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或《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审查意见函》。
2.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
(六)工程设计方案
1. 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核发《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
2. 行政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2. 行政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
(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 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专用章,否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查意见函》。
2. 行政许可时限:2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1个工作日
(九)规划变更
1. 规划许可管理的主要内容:对建设用地性质变更、规划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土地权属变更规划登记和其它需规划审批或备案的变更进行规划审查,核发《规划变更审定通知书》或《规划变更审查意见函》。
2. 行政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 绿色通道:2个工作日
注:1、需要申报单位提供相关部门意见的,申报单位应至少在相应时限前一天提供相关部门意见,否者,审批计时自动中止,审批时限自动顺延。
2. 需要公示、听证、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增加相应的时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 申请人持申请事项所需要的必备材料,到我局审批窗口申报。
2. 审批窗口按照所申请事项的申报要求,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验核,并按照要求登录我局自动化办公系统。审批窗口根据情况当场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决定受理的同时,确定需出具意见的相关部门;不同意受理的,应在告知申请人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审查与决定
我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综合研究、协调相关部门意见,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后,分别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同意的,核发所申请事项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公布与颁发
我局在承诺时限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在我局审批窗口公布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给申请人。我局在承诺时限之前完成行政许可的,及时在我局审批窗口公布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申报材料
(一)选址意见书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拟选址位置的1:1000现状地形图2份及其电子文件;
3. 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限于国家、省、市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4. 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确认通知书(限于招标、拍卖、挂牌项目);
5. 需要申请人提供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
(1). 位于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2). 属于工业项目及其他对环境影响的项目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预审意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3). 属于易燃易爆项目的,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4). 位于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6). 涉及防洪、防汛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涉及铁路、公路、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它问题的,依法确定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二)规划设计条件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三)审查规划设计总图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规划设计条件;
3. 叠加地形图的总平面图2份及其电子文件。
(四)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规划设计条件;
3. 规划设计总图审定通知书;
4. 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文本说明书及其电子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规划设计总图审定通知书;
3. 1/1000现状地形图4份及其电子文件;
4. 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
(1). 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2). 涉及河道、防洪的,水利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 涉及地震安全的,地震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4). 涉及电力高压走廊的,电力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 涉及地下排水干管的,市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涉及铁路、公路、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它问题的,依法确定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六)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规划设计条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规划设计总图审定通知书;
5. 土地权属证明;
6. 方案图2套及其电子文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3. 建设工程施工图2套及其结构部分以外的电子文件;
4. 年度投资计划文件(限于国家、省、市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投资的工程项目);
5. 土地权属证明。
6. 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
(1). 消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2). 属于工业项目,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3). 人防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涉及铁路、公路、电信、无线电站台、燃气、防雷等其它问题的,依法确定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在现场提供);
3.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有关变更文件(在现场提供)。
(九)规划变更所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
2. 规划部门审批的原始证件;
3. 土地权属变更规划登记需提供经国土部门批准的转让合同。
注: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在申报时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我局审批窗口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验核,确认一致后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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