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项目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审查许可效率,根据《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工业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符合我市有关投资强度的规定,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基准指标,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 ,其中多层标准厂房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2.5。
因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低于上述规定指标的,原则上不得在新区工业区选址。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使用标准厂房。
第五条 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高于15%。
第六条 工业项目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用地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办公楼应结合厂房统一设计,原则上不允许单独规划建设。
第七条 生产工艺等适合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单层厂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业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功能,企业办公、产品展示等所有临街建筑不得沿城市道路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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