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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建筑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时间:2017-05-23 10:49:59  来源:  作者: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城市市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居住建筑必须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外墙门窗防盗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相应费用计入开发成本。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原批准意见执行。

  二、由于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外墙门窗防盗设施事关使用方便、消费水平、审美观点等多重因素,因此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外墙门窗防盗设施的标准、型号等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研究同意,不具备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书面征求多数业主同意,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安装,保修期一般不得少于3年。

  三、为方便管理、易于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倡采用一户一套、相互独立的模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特别是户外终端应和建筑形式有机结合,不得破坏建筑外观。

  所有管道(包括上下水、溢水等)必须在建筑室内管道井内统一设置,严禁沿建筑外墙敷设,屋面节点、入户节点等要充分考虑管道破损或老化后方便维修和更新等因素。

  四、开发企业可根据居住小区开发定位和业主意见选择适当的外墙门窗防盗方式。建筑外墙门窗防盗设施应统一设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建筑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示范文本合同》中注明防盗门窗的标准、型号、材质、品牌等。采用防盗网防盗的,原则上建筑首层和地下室外墙门窗均须统一设计,统一安装,其它楼层需安装防盗网的,由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招标选择制作单位统一参照首层形式组织安装。防盗网应采用不生锈材料制作,一般应采用可开启形式并安装在门窗内侧,鼓励采用高新技术防盗设施。

  五、居住建筑统一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外墙门窗防盗设施是我市城市居住建筑规划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任何新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许可和规划竣工验收并责令改正,房管部门不予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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