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民用户供热服务-收热费 |
依据: | 关于调整我市 2008 年集中供热价格通知(鹤发改价管【 2008 】 284 号) |
条件: | 供热单位按照规定收取热费,用户按照规定及时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程序: | 1 、居民用户依据鹤发改价管【 2008 】 284 号文件的规定和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的交费通知到相关收费点交纳供热费。 2 、居民与非居民采暖及计费价格按鹤发改价管《 2008 》 284 号执行;实行分户计量的,计费办法按鹤发价管【 2008 】 292 号规定。 3 、已供热但尚未售出的新建住宅,其热费由房屋开发单位承担。 |
时限: | 收费为公司营业厅办理,收费为每年的 11 月 15 日之前。 |
相关材料: | 房产证、法定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面积测量结果、淇滨热力有限公司供热证 |
收费标准: | 居民 ;4.1 元 / 月 . 平方米,非居民: 7 元∕月 . 平方米。 |
咨询投诉通道: | 服务热线 6995999 ;报修热线 6995110 ; 6898110. |
办公地点: | 淇滨区黄河路合欢巷 |
办公时间: | 非运行期为﹙ 3 月 16 日至 11 月 14 日﹚:周一至周五: 8 : 00—12 : 00 , 14 : 00—17 : 30 ;运行期﹙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周一至周日 8 : 00-12 : 00 , 14 : 00-17 :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