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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3-19 00:55:50  来源:  作者: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要求,参照外省市经验,我市推行分户计量、按表收费,坚持公用建筑强力推进、居民住宅稳步实施的原则。

       二、供热计量价格

       供热计量价格(试行)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方案,按两步制热价计收热费。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 40% ,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 60% 。

       根据我市现行供热价格,我市两部制热计量价格如下:

       1 .基本热价

       我市居民住宅基本热价: 4.1 元/月 . 平方米× 40% =1. 64 元/月 . 平方米

       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 7.0 元/月 . 平方米× 40%=2.8 元/月 . 平方米

       2 .计量热价

       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 0. 08 元/千瓦时

       非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 0. 13 元/千瓦时

       三、公用建筑强力推进

       今后,新区凡实施集中供热的公用建筑必须全部安装计量表及配套装置,按表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加装热计量表及配套装置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市淇滨热力公司统一安装。对于不按要求实施热计量改造的公建单位,在现行供热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 20% 的热费,加收的热费作为政府热计量改造资金。

       四、居民住宅小区稳步实施

       已经实施集中供热的居民小区,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向分户计量、按表收费过渡。今后,新建居民小区申请集中供热入网时,一律实行分户计量、按表收费。

       对没有实行分户计量的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仍然按面积收费。但民用节能建筑的采暖费优惠 5% 。

       五、奖励措施

       节能建筑供热开始前按照面积收费标准的 88% 预交供热费,非节能建筑供热开始前按照面积收费标准的 95% 预交供热费。

       为了鼓励公建单位和居民用户实施热计量的积极性,对按表计量的单位和用户缴费实施“多退少不补”政策,计量热费高于预交的热费时,不补缴热费;低于预交的热费时,供热部门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

       六、热计量试行价格暂执行一年,一年后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正。淇滨热力公司和热用户要充分挖掘计量供热的节能潜力,注意收集有关热量消耗和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完善分户计量供热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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