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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2008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时间:2017-01-19 00:55:50  来源:  作者:

       一、适度调整我市集中供热价格

       1 .按照居民供热价格适度调整、逐步到位的原则,对居民供热价格小幅调整,对非居民供热价格保本经营。

       居民住宅在原按面积收费 3.3 元/月 . 平方米的基础上,上调 0.8 元/月.平方米,调整价格为 4.1 元/月 . 平方米。

       非居民住宅在原 4 。 3 元/月.平方米的基础上,上调 2. 70 元/月.平方米,调整价格为 7 . O 元/月.平方米。

       2 .热水价格仍按 6 元/吨执行。

       二、适度调整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对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热力出厂价格由 23 元/吉焦调整为 26 元/吉焦,热水管网少回水价格仍按 8 元/吨执行。

       三、采暖面积按建筑面积的 88% 计算。采暖期为每年 11 月 15 日至翌年 3 月 15 日。

       四、供热质量:每天 24 小时供热,室内温度执行行业部门规定标准。

       五、淇滨热力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要加强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确保供热质量和效果。

       六、按照国家三部委要求,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我市对低保家庭(新区集中供热用热户)每户财政补贴 100 元。具体由市民政局提供低保户名单,热力公司贯彻落实,由市建设局、发改委监督执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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