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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质秸秆发电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规定

时间:2016-05-19 01:11:53  来源:  作者:

  一、合理布点

  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在国内还没有稳定投产运行的范例,在技术、经济、污染防治等方面尚无成功经验,需慎重布点建设。目前,在以下区域不宜建设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

  (1)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以及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2)煤炭资源比较丰富,电源点集中区域;

  (3)已建成投运、在建或已批准新建燃煤热电厂的县(市);

  (4)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护区、生态脆弱区、退耕还林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

  (5)缺水地区;

  (6)半径5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布点。

  二、新建与改造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应统筹考虑

  在允许布点区域,仅能建设一座秸秆发电厂,并实施热电联产。新建秸秆电厂应满足环保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的有关规定;拟实施改造的小火电机组除满足环发〔2006〕82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服务期未满;二是位于大中城市建成区、规划区之外区域;三是已实施热电联产有稳定热用户,单机规模不低于12MW。

  三、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或改造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局审批。

  四、燃料结构

  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必须以秸秆为燃料,严禁秸秆与煤、矸石或其它矿物燃料混烧。

  五、资源综合利用

  (一)用水

  新建或改造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用水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

  (二)灰渣综合利用

  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秸秆燃烧灰渣综合利用设施,确保灰渣全部综合利用。

  六、污染物排放

  项目污染物排放应当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的要求,污染物排放量应满足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要求。新建或列入省政府关停计划应关停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秸秆发电项目,二氧化硫排放增加量应通过供区域内其他燃煤火电厂采取烟气脱硫治理措施或实施区域关停排放二氧化硫污染源削减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予以解决;未列入省政府关停计划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应通过原有燃煤机组“以新代老”削减予以解决,并按新时段重新分配二氧化硫绩效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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