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 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 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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