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粘贴身份证、户口薄本人页和机关签发页复印件,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交民警核对受理。 二、 赴港澳探亲的条件: 1.本市居民在香港、澳门有亲属的或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就业、就学亲属的。 上述“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提交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邀请函、回乡证复印件及亲属关系证明;探望配偶的需另外提交结婚证;被探望人 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就业、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相应类别的进入许可证或签注复印件,可以签发三个月一次或多次签注。 注: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金融主管部门及金融企业的管理人员等出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 须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人事章。 三、申请人在收到民警发还的申请回执时,请仔细核对并认可。 四、办结时限:初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为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次;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次。 六、注意事项: 1.出国(境)证件须本人亲自办理。十六岁以下儿童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陪同,并签署同意办理意见和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2 .领取证件须由申请人本人持回执单、交款单和身份证或户口薄领取。交表时可申请特快专递。 3.外省市户口迁入本市不足十年的,我科需发函至原户口所在地进行核查,办证时间会适当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