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领取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粘贴身份证和户口薄本人页和机关签发页复印件,提交身份证、户口薄原件交民警核对受理。
二、 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条件:
1.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经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可申请赴港澳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2.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多次商务签注的,须先到公安局出入境科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
(2)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提交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社会保险凭证是指社会养老保险部门所出具的查询单或者社会失业保险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须在每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年检后向鹤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各县所属单位向鹤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登记备案的同时,报所在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可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三、 申请人在收到民警发还的申请回执时,请仔细核对并认可。
四、 办结时限:初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再次申请签注为5个工作日。
五、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签注20元/一次/地;签注100元/多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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