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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16-05-19 00:55:50  来源:  作者:[db: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公民身份证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69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80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一体化户籍改革意见》[豫公通(2006)124号]、《河南省第二代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八件实事》的通知【豫公(2008)83号】、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汝州市公安局钟楼派出所违规办理户口有关问题的通报》等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口登记和身份证管理的原则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理程序公开透明,以民为本优质服务。

第二章 户口登记

  第三条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迁入。

  1、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以及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个人,允许本人、配偶、直系亲属迁入我市登记为常住户口。

  2、凡在我市投资投劳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以及承包土地、荒山进行产业开发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迁入我市登记为常住户口。

  3、对来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属于有合法固定住宅房的,可以登记为家庭常住户口;属于无固定住宅房的,可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

  4、投靠亲属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受年龄、居住时间、身边是否有子女等条件限制允许迁入,在我市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①夫妻投靠,②父母投靠子女,③子女投靠父母,④投靠人与被投靠人有赡养、抚养关系。

  5、外来从业人员,租住具有独立门牌的居民住宅房,且交纳养老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准予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迁入落户。属于在就业单位集体住宿的,可在单位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无就业单位属于个体经商户,可在租住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6、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正式聘用满一年以上,并且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外来从业人员,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单位登记为常住集体户口。

  7、我市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我市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8、允许从我市入伍的退伍、转业、复员军人或从外地市入伍现需投靠在我市常住的父母、子女、妻子(丈夫)的退伍转业军人登记为常住户口。

  9、允许回国(入境)人员在我市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10、允许原户口在我市的刑释解教人员或原户口不在我市,现需要投靠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父母、妻子、子女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11、被我市录用的公务员、招收的职工以及被调入我市工作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迁入落户。

  12、在本市内因常住地改变的人员允许迁入到现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13、城市居民因退休等原因在原籍农村常住的,经原籍村委会许可,派出所审核同意,报县、区公安(分)局批准,可以将户口迁到原籍农村落户。

  (二)申请迁入人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迁入条件第一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迁入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②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或房产证、建房证以及能证明属于本人合法住宅房的其它证明。

  2、符合迁入条件第二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迁入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②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相关合同。

  3、符合迁入条件第三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毕业生户口迁移证;②家庭户口簿或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证明。③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出具证明。

  4、符合迁入条件第四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②属于夫妻投靠的,还需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属于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还需持村(居)委会出具的直系亲属相关证明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属于赡养、抚养关系的,还需持具有赡养、抚养关系的相关证明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

  5、符合迁入条件第五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迁入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②现住地租房协议和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③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证明。

  6、符合迁入条件第六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迁入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②劳动合同;③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④交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7、符合迁入条件第七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迁入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②聘用单位证明或聘用合同;③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符合迁入条件第八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退伍、转业、复员证明。②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伍、专业、复员军人入户证明。③原户口簿或被投靠方的户口簿。

  9、符合迁入条件第九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入境证件。②属于居住在私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属于居住在单位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属于租住房屋的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10、符合迁入条件第十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刑释解教证明,②注销的原户口簿和身份证;③派出所查阅原注销户口常表;④异地落户的,还需提供被投靠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

  11、符合迁入条件第十一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②原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

  12、符合迁入条件第十二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现常住地房产证明;②属于投靠亲属的还需提供被投靠亲属户口簿;③属于抚养或赡养他人的还需提供被抚养或赡养者的户口簿及所在村(居)委会证明。

  13、符合迁入条件第十三条的,申请人需提供:①城市原常住地户口簿;②原籍村委会出具的具备常住条件且同意迁入的介绍信;③经迁入地派出所同意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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