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新招用的职工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处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备案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录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体检表; 2、《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合同制职工备案表》(附件4); 3、《企业(事业)录用合同制职工备案花名册》(附件2); 4、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5、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劳动合同变更(续订)备案花名册》(附件5)一式三份。 需留存:1、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事业)录用合同制职工备案花名册》 3、劳动合同书一份。 4、续订劳动合同的,需留存《劳动合同变更(续订)备案花名册》一份。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劳动就业服务处进行解聘备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须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填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备案花名册》。并留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备案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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