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423 号)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
程序 | 1 、接案:举报人、投诉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3 、决定:符合规定的依法受理并立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 2 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时限 | 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
材料 |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经过和投诉请求事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机构名称 | 鹤壁市劳动监察支队 |
办公地点 | 鹤壁市黎阳路中段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 : 00--11 : 30 ;下午 03 : 00-06 : 30 (下午上班时间随季节改点不再更改) |
咨询投诉渠道 | 见附件 |
部门 | 鹤壁市劳动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