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4〕38号)、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鹤劳社工伤〔2006〕1号)
条件
一、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付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凡因事故受到伤害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病(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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