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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社部发[1999]14号文件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5-12 09:34:45 来源: 作者:
一、 各地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的资格申请、定点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公疗医院及其门诊部和社保医院及其门诊部在公费医疗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医疗服务和参与管理的经验。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中,对于符合规定,并积极申请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且提供所规定材料的上述医疗机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定点医疗机构时要同等对待;对于获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上述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要予以优先考虑。 三、加强异地转诊转院管理。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参保人必须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费用结算等方面遇到什么问题。由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处理。统筹地区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后,对于转往上级统筹地区就医的参保人员,除按规定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不同比例的医疗费外,原则上不得再增加个人负担。 四、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员数量、选择意向等因素以及自身的管理条件和能力,选择确定适当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就实行计算机管理,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五、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报省劳动厅备案。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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