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原国有集体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7-05-12 09:47:26 来源: 作者: |
第一条 为了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破产企业和无缴费能力的特困企业退休人员患大病治疗的基本需求,使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根据《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鹤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破产企业)和无缴费能力的原国有、集体特困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破产和特困企业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企业服务局参加,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经审核确定的破产和特困企业,由主管部门或企业到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整体登记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对经过动员不按要求参保的,以后申请参保时,需参加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符合条件(具体条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足额补缴自本办法实施至参保时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从参保下月起享受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暂按年人均 46 元的标准筹集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其中单位负担 28 元,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18 元。
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渠道:单位负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帮助解决,区属企业由区财政帮助解决 , 区财政确有困难的 , 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个人负担部分由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市、区财政承担的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分别于每年的 6 月份拨付到退休人员管理组织,由退休人员管理组织连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于 7 月份一并向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缴纳。
第七条 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所发生的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按应结算费用 90% 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度 15 万元。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手续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自付。
第八条 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在就医、购药、转诊、报销等方面,均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破产、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医疗费报销等工作,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两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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