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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劳社部发[1999]16号文件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5-12 09:48:38  来源:  作者: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医药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16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药品是特殊商品,药物治疗是医疗活动中最主要的诊疗手段之一,不仅体费用较高,而且管理难度也较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还能够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定点零售药店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前,要在合同中明确购药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事故责任,并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处方外配用药的安全。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和省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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