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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7-08-13 09:50:43  来源:  作者:

一、市、区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负责管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供、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由本单位管理,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工伤、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市、区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发生的工伤、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月报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单独列帐管理。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按月报同级财政审核拨付。 四、工伤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职工工伤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并附职工工伤证、医疗费有效收据、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清单,按月到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支付。 五、生育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并附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医疗费有效收据、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到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支付。 因生育并发症造成医疗费数额较大时,其超过正常生育医疗费以上部分,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 ( 取出 ) 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单位填报“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结算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医疗费有 效收据、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清单,到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审核支付。 七、本暂行规定与《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配套实施。今后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八、两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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