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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相关知识问答(2)

时间:2017-05-22 15:47:39  来源:  作者: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相关知识问答(2)

 

问:什么是地名?

答:地名是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一种语言文字代号,是为了区别不同的地理实体以便于记忆和交往,并且得到了社会的公认。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比如“兴鹤大街”.其中“兴鹤“为专名,”大街”为通名。

问:地名包括哪些范围?

答:1、行政区划名称。如省(市、自治区)、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2、自然地理与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如山、河、江、海、峡、洞、泉、溪、沟、滩、坝、坎、坡、湖泊等名称。

3、居民地名称。如道路、街(巷)、片区、居民住宅区、社区、集镇、自然村(寨)名称。

4、专(行)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如铁路、公路、机场、轻轨、桥梁、立交桥、隧道、索道、水库和各类台、港、站、场、码头和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

5、建筑物名称。如大厦、广场、公寓、酒店、商场及大型公共场所名称。

问: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怎样审批?

答: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应当按照《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鹤壁市地名管理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未经批准的地名不得公开使用。

问: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地名的命名应当尊重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对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历史地名实行重点保护。

1、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2、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

3、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公园、公共广场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4、专业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

5、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

6、地名应当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为地名,地名中的通名不得叠加使用。

7、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问: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1、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

2、不符合地名命名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3、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4、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得更改。

问:自然地理实体怎么命名和更名?

答:1、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怎么命名和更名?

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问:居民地怎么命名和更名?

答:1、城市新建住宅区或新建道路、街、巷等,应在施工前由本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问:大型建筑物和居民住宅区怎么命名和更名?

答: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向所在地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问:门牌号如何发放?

答:居民院(楼、门户)和单位的门牌号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和单位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统一编制号码后向申请人发放门牌号。

问:什么是标准地名?

答:标准地名是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并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的地名。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时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

问:哪些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答:1、涉外协定、文件等。

2、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告、文件等。

3、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等。

4、标有地名的各类标志、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

5、公开出版发行的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

6、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事宜。

问:标准地名出版物如何编纂?

答:行政区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区域、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由批准命名、更名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编纂。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标准地名出版物.由批准命名、更名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使用地名时应当以民政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问:地名标志如何设置、维护和管理?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行政区域界位、居民地、门牌号、专业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

专业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的地名标志由其管理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管理。

问:地名标志如何移动或拆除?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与地名标志的设置部门或者单位协商一致,并承担移动或者拆除等相关费用。

问:我市道路是怎样命名的?

答:随着鹤壁市城市区划调整、城市建设的加快和城市定位的提升,城市地名规划被纳入日程,鹤壁市地名办公室制定的《鹤壁市新区地名规划方案》,形成了东西方向以祖国秀水命名,南北方向以祖国的名山命名,以市域内山水、名胜古迹名称反映地名特征的地名布局。小巷以花草树木命名。

问:我市地名规划原则是什么?

答:1、“尊重历史、照顾习俗、含义健康、文辞优美、朗朗上口、明白晓畅、易记易识、方便管理”原则;

2、新区规划、老区优化原则;

3、与城市规划同步原则;

4、合理组合与科学分布原则;

5、有偿使用冠名权优先原则。

问:我市城区地名规划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鹤壁市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拟建的主、次干路、支路按规范化、层次化的要求予以命名。南北为名山,东西为秀水。南北、东西走向小街、小路统称巷。市区南北、东西中轴线上的二条道路命名为:东西为大道、南北为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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