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第二十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章 证 据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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