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房屋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如为自由房产,须提供产权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须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
三、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在承诺时限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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