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首次购买 90 平方米 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1%. 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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