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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前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时间:2017-05-16 09:18:31  来源:  作者: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所以依据您的描述,板前费用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不视为价外费用的三种项目,应视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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