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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有关说明

时间:2016-05-19 01:11:53  来源:  作者: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填写范围:《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范围:凡属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均属填写对象;对于在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境外公民可由有关医疗单位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死亡凭证,但不作为统计对象。

  (二)填写要求:《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务必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一项,请按照国际分类(ICD—9)第一卷中“医学证明分类规则”(831—866)页的要求填写。

  (三)填写单位和填写人:1、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死于家中者,由负责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2、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与使用: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死者的家属向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手续,必须持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登记机关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存根,由填写单位妥善保存,以备查询。《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三联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注销的凭据。《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后定期移交卫生部门作为统计依据并保存,第三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是死者殡葬的证明,由殡葬部门收集、保管,以备查询。

  四、对于活产的婴儿出生后随即死亡的,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和居民病伤亡原因统计规定,应按出生一人、死亡一个办理出生登记和注销户口手续。这是出生、死亡登记统计的关键,千万不能忽视。

  五、本证明书由当地县(区)卫生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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