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前置审批: 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消防安全意见书
3 .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
四、审批程序:预审、受理、现场勘验、公示、批准
五、申报材料:(依据《条例》第八条)
1 .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开办理由);
2 .经营章程;
3 .提交消防意见书(交验原件);
4 .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交验原件);
5 .法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交验原件)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 .资金信用证明( 10 万元);
7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9 .网吧面积 160 平方米以上;机器台数 80 台以上;与中小学校周边距离 200 米以上;
10 .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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