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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的审核

时间:2017-05-12 11:09:48  来源:  作者:
1 .设定法律政策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第 11 号令)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地、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 .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 (2)经营单位章程; (3)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组织实地核查; (5)决定; (6)科室送达决定。 4 .办理地点: 鹤壁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科 5 .咨询服务电话: 337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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