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文化娱乐 >> 办事事项

音像出租、零售设立、变更的审批制品

时间:2017-05-12 11:10:30  来源:  作者: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 341 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32 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前置条件: 1 .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资金和场所;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审批程序: 1 .提交申请; 2 .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 .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注明音像经营活动的种类。 四、审批材料: 1 .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不少于 30 平方米的营业面积); 4 .不少于 6 万元注册资金证明 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 6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bet365官方洲版
豫ICP备15015384号-1
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