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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的审核

时间:2017-05-12 11:12:09  来源:  作者:
1 .设定法律政策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 343 号令)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2 .办理前置条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 (2)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 .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受理; (3)审查; (4)组织实地核查; (5)决定; (6)科室送达决定。 4 .办理地点: 鹤壁市新闻出版局发行科 5 .咨询服务电话: 337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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