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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时间:2016-05-19 00:55:50  来源:  作者:

    条 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办范围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

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材 料:
    1、本人填写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社区(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程 序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的办证程序:持1寸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到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档案》,经村(社区)居委会加盖公章,凭乡(镇、办)计生服务所

出具的生殖健康证明在乡(镇、办)计划生育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婚育证明》。

    2、流出男性和未婚女性的办证程序:持1寸本人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到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婚育证明》申请表,经村(社区)居委会加盖公章,在乡(镇、办)计划生育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婚

育证明》。

    3、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办证程序: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需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在当地办理: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孕措施的。

    办证人需持本人1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所属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档案》,经村(社区)居委会加盖公章,凭乡(镇、办)计生服

务所出具的生殖健康证明在乡(镇、办)计划生育行政服务大厅办理《婚育证明》。乡(镇、办)办证后要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并上报所属县(区)备案。

    相关事项:
    1、《婚育证明》实行免费办理,一人一证,临时证有效期为一年,长期证有效期为三年。

    2、发证机关及印章。办理《婚育证明》时应在申请办证人照片处压盖发证机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钢印或专用章。

    3、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三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或缓办《婚育证明》:

    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供办理《婚育证明》所需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

    绝育后复通手术的批准:
    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实施复通手术:

    1.按《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生育证或准孕通知书者。

    2.输精管绝育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非经输精管复通术症状不能缓解且经市、地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组鉴定批准者。

    程序:凡符合第二条申请条件的夫妇,由申请受术者填写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情况

属实者,经县人口计生委批准,报市地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科登记备案。

    《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的办理对象及程序

    办理对象:

    户籍为农业人口,相应国家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育龄夫妻。

    以下人员不属于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对象,其费用(环情、孕情监测除外)由个人按照有关标准缴纳:

    (一)违犯《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是计划外的夫妻;

    (二)未婚、离异人员。

    办理程序:

    育龄群众需要施行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先到县级人口计生委或乡(镇)计生办申请、领取《计划生育手术免费证明》(具体申领办法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订),然后持证明第二、第三联

,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经县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手术。

    注意事项:在城镇经商、务工,符合免费条件的农村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先由个人在现居住地按标准缴纳后,回户籍所在地按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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