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领取对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
二、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
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办理程序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的,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 夫妻
双方身份证;2. 户口簿;3. 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4. 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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