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光荣证》无效,持证人应将《光荣证》缴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收养子女的,自收养关系确立之日起无效(依法收养残疾儿童、孤儿的除外);
(四)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叛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
(五)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自始无效。
发现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通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停止其独生子女父母待遇;通知当事人退回《光荣证》和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他计划生育
奖励。
2. 收缴程序:
⑴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持证人应在领取二孩生育证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缴回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回已为其发放的独生
子女保健费和待遇,并登记备案,当事人因工作调动受多个单位奖励和优待的,除缴回现工作单位部分外,其余部分缴生育证审批机关。
⑵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其现工作单位和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优待,并登记
备案。
⑶离婚、丧偶的,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全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再婚一方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其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优待。
⑷再婚夫妻双方的子女存活数合计在2个或2个以上(包括自己抚养或离婚时判随对方、托人抚养、送人的存活子女)的,应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停止发放,以前享受的
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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