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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时间:2017-12-15 09:34:13  来源:  作者:

 1. 发放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本市户籍公民,未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违法收养子女,夫妻的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合计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孤儿不计),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领《光荣证》。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1)夫妻均系本省户籍,经双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领《光荣证》。

    居住在本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按国家和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申领《光荣证》。

    (2)夫妻双方申请领取《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申请从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3日。无异议者,申请人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将材料上报乡、镇人民

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意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光荣证》;对有异议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

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夫妻及子女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4)《光荣证》丢失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户籍地变化的,凭原发证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国企申请补发《光荣证》。

    (5)证件发放夫妻双方合持一证,特殊情况独生子女父母要求各持一证的,可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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