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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注意事项

时间:2016-05-19 00:55:50  来源:  作者:

  一、有些投诉失去了时效性。消费者孙先生于去年8月购买了一盒月饼,食用时发现内有一块小石头,与经营者及厂家联系后,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协商未成。在今年“3?15”前夕,孙先生想起了向消协投诉,由于时间太久,证据不全,调解起来颇费周折。消费者李某去年冬天购买了一双皮鞋,存放三个月后,于春节期间穿了两天便出现断底,虽穿着时间短,但据购买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计算已超过了“三包”期,不能退换,损失的是消费者自己。

  二、消费者不愿意打“官司”。消费者王先生于2003年在某汽车销售中心购买一辆小汽车。该车于2002年出厂,销售时被经销商改为2003年出厂。由于当时国家发改委正在将目录制改为公告制,该车型未被列为公告名单,致使王先生购车两年仍不能上牌照。王先生要求退换,经营者不同意。虽经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给消费者适当赔偿,但车辆不能正常行驶便失去了价值,双方未达成协议。

  消协工作人员建议王先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消费者却因费用较高、手续繁琐等多种理由而放弃。在维权方面,消费者应当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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