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家具行业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家具行业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生产、销售的民用、定制家具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的家具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谁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 (二)销售者应当扫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不得销售, (三)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识等质量标志; (四)出售家具产品要标明产地、型号规格、等级、品牌、价格、基材辅料等标识; (五)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介绍使用、保养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六)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五条 三包内容 (一)家具产品的三包期限为壹年。玻璃镜子发生霉点和雾光的为六个月,发生活性虫蛀的为贰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二)包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具行业标准QB/T1951-1952-94,凡属A类、C类缺陷的均属包修范围; (三)包换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具行业标准QB/T1951-1952-94,凡属A类缺陷包换:同一缺陷经两次维修无法达到正常质量标准的包换;包换产品包修期延长半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日起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注明。 (四)包退范围:在包修期限内,同一缺陷经两次维修、调换后仍无法达到质量标准的或十五日内不能调换,消费者要求退货,按原价一次退还货款。 第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免收修理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提倡生产者和销售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七条 凡是经法定产品检验部门检验有A、B、C类缺陷的产品,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产品检验费用,并承担合理的运输费用。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实行三包但可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善造成损坏;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成涂改的; (五)超过三包期限的; (六)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全包换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要求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折旧费,按成交额的0.1%日收取。折旧从工具发票之日算起,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十条 家具产品的生产、销售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家具协会的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用户因产品三包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纠纷时,可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解决,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家具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家具协会、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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