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什么是药品分类管理?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它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已先后实行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戒毒药品的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进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2. 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英语称Prescription Drug,Ethical Drug,非处方药英语称Nonprescription Drug,在国外又称之为“可在柜台上买到的药物”(Over The Counter),简称OTC,此已成为全球通用的俗称。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药品本质的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都是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是有保障的。其中非处方药主要是用于治疗各种消费者容易自我诊断、自我治疗的常见轻微疾病。
3. 为什么说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本世纪50-6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于用药安全和对毒性、成瘾性药品的销售、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随着这些国家对药品分类管理法规和监管的日趋完善,世界医药工业和卫生保健事业的不断发展,目前,各国都认识到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对人们用药安全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也向发展中国家推荐这一管理模式,并在1989年建议各国将这一管理制度作为药品立法议题。
4.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在我国上市的中西药品数以万计,目前除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戒毒药品外,其余药品均可在市场自由购买使用。
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核心目的就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和危及健康。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对非处方药的管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
概括起来说,重大意义有以下三个:①有利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有一个合理使用问题,否则不仅浪费药品资源,还会给消费者带来许多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有的还会产生机体耐药性或耐受性而导致以后治疗的困难。②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医药卫生制度改革,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促进我国“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为医药行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医药工业发展提供良好机遇。③有利于逐步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有利于国际间合理用药的学术交流,提高用药水平。
5. 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依据是什么?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提出:“国家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出发所作出的这项决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意识的重大举措。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第10号局长令印发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就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决定而制定的。
6. 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是要贯穿“一个核心、两条主线”。一个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监督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两条主线是:一要充分结合中国国情,二要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这十六字方针来逐步推行、实施。
7. 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指导思想是从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出发。结合国情,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分类管理体系,在制定法规和政策时,将先原则、后具体、先综合、后分类,实施工作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既要积极,又要做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式进行。
目标是争取从2000年开始,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再经过若干年,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是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保证社会安定和秩序;加强处方药监督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8.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处方药的监管,规范非处方药的监管,改变现有的药品自由销售状况,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从药品监督管理出发,此举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监管措施之一,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遏制过去不合理的行为,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合理使用药品;从广大消费者对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出发,通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使人民群众正确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体现到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健康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健水平的正确决策。
9. 为什么说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除对毒、麻、精、放和戒毒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这种状况必将带来消费群体的药品滥用,危及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同时,由于消费者用药不当导致产生机体耐受性或耐药性,使用药剂量越来越大,造成药品资源浪费的同时,更严重的后果将直接影响我国的人口素质。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了近几年26家医院717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结果表明:抗感染类(以抗生素为主)的药品不良反应构成比例最高,占发病总数41.28%;在引起不良反应的全部47种药品中,以目前已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划分,处方药为42种,占89.4%,非处方药为5种,占10.6%,处方药的不良反应远远高于非处方药。这些统计报告是医院用药中发现的不良反应,而且是在医药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的。可以设想,在没有医药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消费者自行使用这些药品后果的严重性。
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观念将由“健康由国家负责”向“个人健康、自我负责”转变,消费者将注意力和消费转向对自我保健的投入。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核心出发,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建立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0. 为什么说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将推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作出国家建立并完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决定。这项决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实际需要;是推动医疗卫生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增强人们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降低国家和个人医药费用支出,满足人们在不同层次上对医疗保健消费需求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和合理利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与药品资源,实现我国“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加快我国医药工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药品质量,促进医药产业和扩大药品市场发展与繁荣的良好机遇。
11. 在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为什么要稳步推进?
药品分类管理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系统工程,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同时,我国人口众多,文化素质差异很大,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与地区差异不断扩大并存;改革的不断深化与改革不配套相互制约发展的矛盾突出;现行的市场销售和人民群众的传统购药习惯根深蒂固。这些情况,客观上将会给社会带来许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在制定法规和实施规划时,一定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地稳步推进。
12. 为什么说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必须群策群力、协调一致?
建立、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关系到药品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关改革和政策配套,同时,这项制度也关系到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已形成的利益现状。因此,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遇到许多困难,决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和实现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积极研究政策,力求整体推进。实施药品分类管理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群策群力、协调一致、共同推进,才能确保此项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13. 自2000年1月1日起,购买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对处方药、非处方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现阶段处方药药品必须凭处方才能购买对药品商业企业影响冲击很大,同时,在现有的医药一体化的医疗体制下,持方外购的比重还很小,解决不了处方来源,因此,短时间内实现处方药药品必须凭处方购买是很难做到的。五部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意见》中已明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按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同时,随着医改的深入,社区医疗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这一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因此,目前对处方药药品将采取“双轨制”的办法,即计划分期、分批公布必须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并加强监管,除必须凭处方购买的处方药以外,消费者可以持方购买,也可直接购买。同时,即将继续进行第二批非处方药的遴选工作。经过3~5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所有处方药药品的销售必须凭处方购买和使用。
14. 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何年何月何日发布并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以第10号局长令印发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5.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使用范围
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是用于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上的专有标识和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商业企业在分类销售时作为指南性的标志。药品生产企业只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非处方药药品进行审核登记后,才可在其产品上印上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16.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如何划分的?
我国上市中、西药品有上万种,哪些能作为非处方药,不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是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遴选原则,由医药学专家从我国已上市药品中遴选出的,现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布。
17. 非处方药不需要凭医师处方购买使用,是否医院就不使用非处方药了?
这样理解非处方药是不对的。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这是由于非处方药几乎都是临床使用必备的药物,如解热镇痛药、抗过敏药、助消化药、感冒药、皮肤科用药等,尤其是维生素与矿物质更是住院病人的常用药,门诊病人用得也不少,故此,医院将继续使用非处方药。
18. 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购买使用,零售药店是否就不能销售处方药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凡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包括甲、乙两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商业企业只能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19.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广告有何规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即“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为什么要对两类药物作出不同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品监管”,防止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或不能正确理解而错误使用。甚至滥用而危及健康,因为处方药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必须从严管理。非处方药虽然允许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但其内容必须经过审查、批准,不能任意夸大和篡改,以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药疗。
20. 第一批国家非处方药目录有哪些特点?
由于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在我国是一种新生事物,又是一个系统工程,为此,确定以“安全有效、慎重从严、结合国情、中西药并重”为遴选工作指导思想;同时确定“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为遴选原则。依据此原则组织医药学专家从5600余个西药、3500余个中成药(不包括中药饮片)中,遴选出西药23类,165个品种,其中活性的成分146个,复方制剂19个;中成药7个科(内、外、妇、儿、骨伤、五官、皮肤)160个品种。每个品种均含有不同剂型。
概括起来第一批非处方药目录有5个特点:
①充分体现了遴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遴选原则。第一批非处方药包括中西药共325个品种,数目较少,其目的是第一次遴选,欲在探索一套科学、规范的遴选办法,为以后遴选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让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熟悉、认识的过程。
②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首先是“中西药并重”,中药是我国医药宝库,在第一批目录中,中西药几乎各占一半;其次,结合国情增加了一些我国的常见病用药,如肝病辅助用药。虽然目前尚无肝炎特效药,但针对我国是肝病高发区的国情,遴选出一些肝炎辅助药作为非处方药,可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
③在23类西药中,为防止掩盖病情贻误治疗,有7类药品规定了使用期限,并注明超过期限病情没有好转,必须到医院就医。这7类药品是:解热镇痛药、镇静助眠药、抗酸药与胃粘膜保护药、胃肠解痉药、感冒用药、镇咳药、平喘药。
④第一批目录中,西药有40个品种规定了“受限”,其含意是对该药的适应症,剂量及疗程,根据非处方药的要求作了调整与限制。
⑤药品剂型主要是口服、外用、吸入,五官科制剂及腔道用栓剂,不包括注射剂。
21. 为什么第一批非处方药(西药)目录中有个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非处方药遴选原则,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以及精神药品是不能遴选作为非处方药使用的,但无论国内、国外、有许许多多传统的复方制剂中,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最常见的有可待因苯巴比妥、盐酸苯丙醇胺、咖啡因等。第一批目录中,收载的复方制剂如阿苯片、复方右美沙芬片(如康泰克)、酚咖片、散利痛、复方阿司匹林片等是常用的安全有效的药品。为此,根据国际惯例和治疗需要,将个别麻醉药品与少数精神药品作为“限复方制剂活性成分”予以采用,其目的是既保证安全使用,又保留了一批人民群众常用的、有效的药品。
22. 为什么非处方药还要分为甲类和乙类?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因之一是方便广大群众,一些小伤小病可以就近购药、及时用药,免去请假误工,去医院排队挂号、就诊、化验、取药等费时、费钱、费力之苦。为了使群众更为方便,又将非处方药中安全性更高的一些药品划为乙类,乙类非处方药除可在药店出售外,还可在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销售。当然,这些普通商业企业需经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由于我国是刚开始建立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故乙类非处方药品暂不实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全部按甲类非处方药管理。
23. 什么是自我保健、自我药疗?
顾名思义,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是在没有医生或其他医务工作者指导的情况下,恰当地使用非处方药物,用以缓解轻度的、短期的症状及不适,或者用以治疗轻微的疾病。由此可见,自我药疗是自我保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前提和关键是要有非处方药。
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古已有之,几千年来,我国人民在与疾病作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防治疾病时,配点中草药或买点中成药就把问题解决了,各种健身之道至今仍在广泛流传。随着经济、文化、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8年提出了阿拉木图宣言,即“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宏伟目标。结合国情,我国政府提出了卫生工作的目标是到2000年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与此同时,WHO还提出“人们有权利也有责任以个体和集体的方式参与他们的卫生保健的计划和实施”。这是第一次明确人们的卫生保健既有权利也有责任,即人们应当自己参与和关心自己的健康问题。为此,我国政府也提出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应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
由上可知,现代卫生保健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由过去单纯依赖国家转变为“是个人的权利和责任”,由被动转为主动积极参与,自我保健一方面为了防病治病,另方面是提高生活质量。
24. 非处方药的出现,在现实社会中有哪些重要作用?
非处方药的出现大大促进了自我药疗的发展,并在现实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①无需医生诊治即可进行防治,方便及时;
②防止药物滥用,促进合理用药;
③促进目前医疗条件尚不发达地区的卫生保健事业,为落实“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创造良好条件;
④推动医疗制度的改革,为加速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⑤有利于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自我药疗的意识,减少医院压力;
⑥有利于提高上市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25. 如何正确使用非处方药?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非处方药虽然是经过医药学专家的严格遴选,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但它们仍然是药品,因此,在使用时同样要十分谨慎,切实注意下述几点:
①通过各种渠道,充实、提高个人的用药知识,作为自我药疗的基础,便于小病的自我判断。
②正确选用有国家统一的标识的非处方药。
③仔细阅读标签说明书,了解其适应症,注意事项及不良反应。
④认真检查所选药品有无批准文号及非处方药“登记证书编号”。
⑤注意药品的内外包装是否有破损及有效期。
⑥严格按说明书用药,不得擅自超量、超时使用,若有疑问要向医师咨询。
⑦按要求贮藏药品,放置于小儿不可触及处。
26. 重复用药问题是怎么发生的?
消费者在进行自我医疗时,常会出现重复用药问题,这是由于对药品名称的认识不准确造成的。每个药品一般有二个标准名称,一是国家药典委员会规定的通用名,另一个是它的化学名。如阿司匹林(Aspirin)为通用名,乙酰水杨酸为其化学名。另外不同厂家、不同剂型的产品有很多商品名,因此造成了同一药品会有不同名称的现象。最常见的是阿司匹林、扑热息痛等老品种,这种一药多名现象在复方制剂中更为常见。如扑热息痛的通用名为对乙酰氨基酚(paracetamol),化学名为N乙酰基-P-氨基酚,扑热息痛只是它的别名,而其商品名就更多了,在国内至少有十几个,比较知名的有必理通、百服宁、泰诺林、斯耐普、安佳热、静迪等,其中百服宁、泰诺等又有许多系列产品,分别冠以婴儿***、幼儿***、儿童***。作为消费者,大多对化学名、通用名看不懂、记不住,更多的是认同商品名,以为不同的商品名就是不同的药品,因此,在生病时,有可能同时服用不同品牌的药品,无形中使同一药物的剂量增加了许多倍,容易造成对人体的侵害。
因此,在用药时,一定要分清哪些药可以一起服用,哪些药不能一起服用。当不清楚药品的主要成份时,可向药店或医院的专业人员咨询。
27. 非处方药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与处方药一样吗?
两类药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均按中国药典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执行,这也与国际计量单位相一致。常用重量单位1公斤(kg)=1000克(g),这在计算儿童剂量时,常以体重(千克、kg)多少计算。1克(g)=1000毫克(mg),1毫克(mg)=1000微克(μg)。毫克、微克在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药物常用,如维生素B1210μg、5μg等;叶酸100μg、400μg等。常用体积的单位为1升(l)=1000毫升(ml),毫升也可用cc表示。1毫升(ml)=1000微升(μl)。在非处方药中,还有一些药物是用国际单位(IU)表示,如维生素A、维生素D等。这些药物尚无纯品,如用重量单位表示,就不能反映出内在有效成分的真实含量,故改用相对计量方法以特殊“单位”表示该药的效价。随着制药技术的发展,有的药品已可用重量单位表示,如维生素E已改用“mg”表示,即1mg维生素E相当d•2生育醇1.49单位(unit,u)。
但在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中,为了方便消费者使用和计量,尽量要求以服用单位(如粒、片、支等)来表示,其实质和以上表述方法是一样的。
28. 小儿剂量是怎样折算的?
药物说明所标示的剂量,大多是成人的1次剂量,小儿剂量往往未标示。为此,制定了几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按每公斤体重多少(毫克、克、毫升)计算,此法是较准确,但应用十分不便。另一种方法是按成人剂量折算,下表是《中国药典》制定的《老幼剂量计算(折算)表》可供参考。
年龄剂量(成人剂量的)
初生至1个月1/18~1/l4
l个月至6个月1/14~l/7
6个月至1岁1/7 ~l/5
l岁至2岁l/5 ~l/4
2岁至4岁1/4 ~l/3
4岁至6岁1/7 ~2/5
6岁至9岁2/5 ~l/2
9岁至14岁1/2 ~2/3
14岁至18岁2/3 ~全量
18岁至60岁全量或3/4
60岁以上3/4
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基本规律,但由于药品剂型、制剂工艺等的不同,许多药品是不能按以上比例折算服用的,特别是对于儿童这一特殊的人群,由于其智力、身体素质发育还不完全,因此他们的用药更要小心谨慎。如药品中没有儿童用法用量,最好向专业人员请教,或直接购买专为儿童准备的药品。
29. 什么是药品的不良反应?
任何事物均应一分为二,即使是比较安全的非处方药也是如此,它有防病治病的作用,也有不利于人体的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常见的不良反应有以下几种:
①药物的副作用:是药品在规定常用剂量使用时出现的与防病治病目的无关的作用,这里强调应用“目的”,因为一种药物往往有多种作用,目的不同,其他作用就成为副作用了。如阿托品用于治疗胃痛时,常出现口干,心跳加快等副作用。如用于治疗有机磷农药中毒,则其口干、心跳加快等副作用又成为治疗作用了。又如阿司匹林,口服易致胃溃疡,甚至可致出血,这是其副作用,但将其用于预防心肌梗死(尤其是二级预防),这个副作用又成为治疗作用了。
②药物的过敏反应:
过敏反应又称变态反应,是少数具有特异体质的患者对某些药物产生的异常反应,如口服阿司匹林,大多数人无异常反应,但少数人会发生皮疹、发热、皮炎、哮喘、白细胞减少,严重者可产生过敏性休克。个别药物可通过皮肤过敏试验减少过敏反应的发生,绝大多数药物都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对多种药物、食物有过敏反应者。
③药物继发感染(或二重感染):主要表现在长期、大剂量使用广谱抗菌药,敏感的细菌被杀灭了,不敏感的细菌、真菌大量繁殖,从而引起新感染,如霉菌引起的鹅口疮,葡萄球菌引起的肠炎等。正因为如此,在遴选非处方药时,全身用的大量抗生素和合成抗菌药是不能入选的。当然也与防止产生耐药菌有密切关系。
④毒性作用:药物在常用剂量时,不会产生毒性反应,只有在过量、过久使用方可产生,如对乙酰氨基酚的肾毒性;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等的肾毒性,各种抗肿瘤药的心脏毒性等。因此,必须按照说明书使用非处方药。
⑤致畸作用:不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业已肯定,欲优生优育必须慎用药物,尤其是妊娠初3个月。
30. 什么是药物相互作用?
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同时应用(包括不同途径)所产生的效应,包括药效增强或不良反应减轻,也可使药效减弱或出现不良反应,甚至中毒反应。作用增加的称为药效的协同或相加,作用减弱的称为药效的拮抗。如以前称谓的“配伍禁忌”。非处方药中的复方制剂,都是选择作用彼此增强、相互抵销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原则配伍组成。现代治疗很少使用单一药物、、几乎都是少则2~3种,多则6~7种同时应用。难免发生药物相互作用,如近几年来,许多抗过敏药如特非那定、阿司咪唑等,与咪唑类抗真菌药、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红霉素等)并用后可发生严重心脏毒性,少数人甚至致死。为此,要求生产厂家在说明中尽量把“相互作用”注明,中药更强调“忌口”,这实际上是药物与食物间的相互作用。消费者在用药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
31. 什么是药物剂型,它与用法有什么关系?
各种原料药物不是粉末,就是液体或半固体,有的还带有苦味或异臭,有的药物进入人体后作用时间太短,为了治疗需要和方便使用,把原料药制成各种不同性状的制剂,在药剂学上称为“剂型”,如打针用的注射剂,口服的片剂、胶囊剂,吸入用的喷雾剂,五官用的滴眼剂、滴鼻剂,外用的软膏剂、乳膏剂(霜剂)、贴膜剂等等。在片剂、胶囊剂中又发展出控释剂或缓释剂,肠溶片或肠溶胶囊。最后还有用于腔道的栓剂、灌肠剂等。作为非处方药,注射剂是不能入选的,它要求一定的技术和条件方可使用,否则易发生问题。口服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一定要用适量水送服,不要干吞,否则粘附在食道壁上可引起程度不同的刺激。喷雾剂使用时一定按说明书要求放准位置,手压喷雾钮与吸气应同步,否则药物多落在口腔而达不到治疗效果。肠溶片剂、肠溶胶囊,控释(缓释)片剂或胶囊剂,不能掰开或嚼碎服用,否则会失去原有作用。
32. 慎用与禁用有什么区别?
药物说明书经常注明某某药在什么情况下需慎用、禁用字样,应该如何掌握呢?“慎用”是指谨慎应用,并非绝对不能用,这种药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通常是在小儿、老人、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心、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因为这些人由于生理上的特点或病理上的原因,体内解毒、排毒的功能低下,或某些重要脏器功能低下,在使用某种药物时,容易出现不良反应,因此用药应格外小心谨慎,一旦出现问题应及时停止并向医师咨询。“禁用”即禁止使用,因为用后会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中毒,如阿司匹林,有消化性溃疡的患者应禁用,又如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对那些正从事机械操纵、驾车船或高空作业者应禁用。
33. 为什么有的药既是非处方药也可以是处方药?
众所周知,非处方药基本是从处方药转变(遴选)来的,部分药品的适应症中,有些可以为患者的小伤小病安全应用,即在“限适应症、限剂量、限疗程”的规定下,将其作为非处方药应用;而消费者难以判断的适应症,则仍作为处方药使用,如解热镇痛药、平喘药、制酸药等药物中,均有这种情况。以制酸药西咪替丁、雷尼替丁、法莫替丁为例,作为处方药可用于胃、十二指肠溃疡、上消化道出血(一般疗程4-8周),作为非处方药,则只能用于胃酸过多、烧心。即对症治疗,规定只能服用一周,如不见好转,应向医师咨询。由上可知,既可作非处方药,又可作为处方药的药品,其适应症剂量和疗程差别较大。
34. 老年人使用非处方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年龄的增加,老年人用药的机会比年轻人要多,其中大多是非处方药,因此,正确使用非处方药,对老年人的保健和安享晚年是十分重要的。
①首先要明确用药目的,即“有的放矢”,既要知道自己的病情,又要了解所用药物的作用,如经常出现一些腰酸背痛,头疼脑热,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器质性疾病,此时可使用一些解热镇痛药。如果有器质性病变,则应去医院就医,不能任意使用镇痛药。
②严格按剂量要求,并按时用药:老年人记忆力有所衰退,容易忘记用药,有时,因治疗心切,希望“立竿见影”,往往自行加量,这是非常危险的,有时漏服一次药后,下次服药时自行服用双倍剂量,结果很容易发生不良后果,服药过量造成的危害,可能比原疾病更为严重。为了做到按时用药,可以用定时钟并写一纸条置于明显位置,提醒自己准时用药。
③掌握好用药技巧:内服药片或胶囊时,至少应用半杯温开水(约250ml)送服,水量过少药片易滞留在食道壁上,既刺激食道,又延误疗效,服药的姿势以站立最佳,如情况许可,亦应坐直身体,吞下药片后约1分钟再躺下。此外,有的药片不宜嚼碎或压碎;有的药片则需要嚼碎或打碎后服用,都必须按说明书使用,对一些控释片、缓释片、以及肠溶片等均不应打碎后服用。
④注意药物不良反应,即使是非处方药也不例外,只不过比处方药安全性高一些。首先要知道自己药物过敏史:尤其是在使用同类药物时更应谨慎,并留心观察用药后全身变化,如皮疹、瘙痒。红斑、头晕、无力等,一旦出现严重反应,应立即停药就医。
⑤警惕药物相互作用:老年人往往同时服用多种药物,不少还中、西药合用,为此,在用药前应向医师或药师咨询,同服各药之间有无不良的相互作用,或有利的相互作用。如服用解热镇痛药时,同时饮酒,易致肝、肾毒性。在服用处方药的镇静、安定剂时,再用非处方药的镇静助眠药则易引起过量而中毒。如有疑问应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⑥注意保存方法:一般中、西药的非处方药多是口服制剂,少数是外用或五官科用药,因此应按说明书要求存放。一般应放在阴凉处,糖浆、滴眼剂应放在冰箱(4℃左右),但勿放在冷冻层,以免药物变质。
35. 小儿使用非处方药应注意什么问题?
小儿患了小伤小病或已明确诊断的一些慢性病,家长可依据医生的意见使用非处方药,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辨明病情,有的放矢:小儿抵抗力较弱,对外界环境的调节能力也较差,因此容易患病,作为家长绝不要轻易给药,以发烧为例,发烧仅是一种症状,它是由多种原因所引起,用药不当就会掩盖病情、耽误治疗,因此,只有在可以辨明的情况下,如常见的感冒发烧,注射预防针后的发热等才可以用解热镇痛药,且最多不能超过3天,不见好转应及时就医。
②选药慎重,把握剂量:非处方药虽然较处方药安全性高,但也不能滥用。如有的解热镇痛药可引起血尿或肝肾毒性;有的长期安全性未定论,不能随便使用。即使已经是非处方药的维生素A、维生素D也不能过量使用,否则可引起毒性反应,影响小儿生长发育。
③妥善保管,防止意外:所有药物均应放在小儿不能触及处。不少药物是糖丸(糖衣片)、糖浆、小儿顺手拿来当“糖”吃而发生中毒的事例常有发生,甚至有小女孩把家长的一瓶口服避孕药(糖衣片)一次吃光的报道。这些都是严重的经验教训。另外,一般药物都应放在阴凉避光处。滴眼剂放在4℃冰箱中保存,以免药物变质。
36. 孕妇使用非处方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①孕妇用药的最危险时期是妊娠开始的前3个月,此时胎儿正处于发育形成期,最易受药物的攻击,如引起胎儿畸形、流产,因此,在此期间尽量不用任何药物,如必须用药应咨询医师权衡利弊后再用。
②因病情必须用药时,疗程尽量缩短,切勿长期服用。
③即使是妊娠3个月至出生前,也尽量少用或不用药物,必须使用时,尽量选择经临床长期应用而安全的药物。
37. 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是否都是非处方药?
不是。虽然非处方药具有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特点,但非处方药的遴选是以适用于消费者易于自我判断,防止轻微病症用药为基本前提,只有列入国家公布的非处方药目录中的药品才是非处方药。
38. 如何选用国家非处方药第一批目录中的感冒用药?
通常所称的“感冒”有普通型和流行性两种,前者由多种病毒引起、症状轻、好转快、很少传染、不会造成流行,但四季均可发生。后者由流感病毒引起,发病急、病情重,冬春季节多发,常在人群中迅速传播、流行。以上是二者不同之点,但它的症状很相似:①胃寒、发热、头痛、并伴有全身关节酸痛;②呼吸道症状有鼻塞、喷嚏、流涕、咽部发干、发痒、疼痛;③咳嗽、少量咳痰等。市售的各种抗感冒药尽管名称各异,商品名五花八门,但主要是针对上述三组症状而设计的,国家非处方药第一批目录就包含有针对上述三组症状的药物,如针对发热、头痛和全身酸痛的药物有:阿司匹林,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布洛芬;控制呼吸道症状的有抗过敏药如马来酸氯苯那敏(扑尔敏)、苯海拉明、异丙嗪;减轻鼻塞等毛细管充血的药物有盐酸伪麻黄碱、盐酸苯丙醇胺;止咳祛痰的药物有氢溴酸右美沙芬、愈创甘油醚。
39. “既然非处方药应用安全,加大剂量服用也不会有问题”这种说法对吗?
不对。非处方药的“应用安全”是指在说明书指导下,按规定剂量服用是安全的,任意加大剂量使用会产生不良反应,例如,维生素C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用于补充人体所需营养,但是,一般是每日用量在1克以下,如超过此剂量长期应用即可引起腹泻等胃肠道不良反应,甚至引起尿酸盐或草酸盐结石。
40. 为什么使用非处方药一定要首先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
非处方药是消费者自行购买使用的药品,不像处方药是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所以药品说明书就是指导用药的最重要的信息,它告诉你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按照说明书要求用药,才能达到安全有效地治疗和缓解一些常见病症之目的。
41. 在药品分类管理中药店的药师有什么职责?
首先,药师必须对医师的处方进行审核、正确调配签字,销售;药师不能随意更改处方或给予代用药品。处方中如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应拒绝调配销售,或与医生联系,或要求购买者请医生修改处方,才能调配销售。
其次,药师应对病患者提供用药指导,特别对使用非处方药进行自我药疗的消费者。为此,要求药店药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水平。
42. 国际上实行药品分类管理有什么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上普遍认可与采用的管理模式。世界上第一个创建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是美国,这是由于当时( 20世纪30-40年代)发生了几起严重的“药害”事件,使其必须加强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管理,通过立法,严格划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至50年代建立起分类管理制度。50年代以后主要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这一制度。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包括我国,东南亚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都建立了这一制度,东欧国家也在近几年逐步推行这一制度。
国际上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经验可简要概括为:
1. 建立了明确区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法规;
2. 建立了药品从处方药转为非处方药的机制;
3. 重视对说明书与标签的管理;
4. 有适当的法规和体制对广告进行管理;
5. 依据各国的政治经济和卫生保健制度,建立价格管理,医疗保险(药品报销)和销售方式的管理模式;
6. 鼓励自我药疗,方便消费者选用非处方药。
43. 非处方药品能否进人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目前,遴选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时,不涉及该药品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因此,部分非处方药药品将进入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44. 非处方药能否报销?
药品能否报销不以其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而决定。只有列入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非处方药才能报销。
45. 为什么一些常见病加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的常用药没有被列入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是用以治疗或减轻能自我判断、自我药疗的轻微疾病,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便秘腹胀等,都是非处方药等适应症,而治疗这些病症的非处方药都是应用安全,不良反应较少,患者易于自己掌握的药物,而高血压、冠心病等虽是常见病,但常见病不等于是能自我医疗的疾病,这些病都比较复杂和严重,必需经医师诊治,应用处方药,药品的选择权在医生,药品应用时必须密切注意其疗效和不良反应,并根据病情调整剂量,因此这些药物不能列为非处方药,至少目前是如此。
46. 消费者患有一般小毛病,不想去医院但自己又判断不准确,去药店买药能买到对症的非处方药吗?
有关政策已明确规定: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甲类)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规定执业药师或药师应配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的胸卡,他们的职责是给消费者提供咨询,根据您的症状提供科学的合理用药指导,您可放心地根据药师的指导并按照说明书及标签所示内容使用非处方药。
47. 医院、医师与非处方药无关吗?
“非处方药不需凭医生处方,消费者自己去药店购买,因此分类管理制度与医院及医生无关”。这种认识及说法是不对的,因为;
第一、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工作,医院、医生责无旁贷地肩负着宣传、学习、推广、普及非处方药知识的职责。
第二、非处方药几乎都是医院临床治疗必备的常用药品,医生可以根据病情需要为患者开处方,开医嘱。
第三、非处方药虽然都是常用药,但它有一些不同于处方药的特点与规律,例如其适应症、剂量、疗程等都与处方药不同,以阿司匹林为例,其非处方药的适应症仅为解热、止痛,而用于抗炎抗风湿则为处方药,剂量和疗程也都有显著不同,这些新的知识不学习是不行的。
48. 头痛为什么不要长期乱用止痛药?
“头痛脑热不算病”,这种认识是不对的,虽然头痛只是一种症状,但在头痛的后面往往潜藏着许多疾病。
①散光、近视、远视、青光眼等症的病人,用眼时间过长会引起头痛、副鼻窦炎、中耳炎也会引起头痛。
②各种急性传染病,各种中毒、高血压、神经衰弱等也可引起头痛。
③中风、脑血管痉挛、脑膜炎、脑肿瘤等也会引起头痛。
由上可见,引起头痛的原因很多,所以当头痛发作时,除非十分明确认识到自己是感冒头痛,可以自购非处方药的解热镇痛药,一般的不宜长期自购止痛药随便服用,应在医生指导下,在针对病因治疗的同时,服些解热止痛药以缓解疼痛。
49. 解热镇痛药用于解热时应注意什么?
发热使用退热药,使体温降低或恢复至正常水平,可谓人所共知,但有些人并不理解,发热从另一角度讲,并非坏事。
①发热,不仅告诉患者已经有病在身了,同时,不同的热型是某些疾病的特征,可以帮助医生做出正确诊断。
②发热是机体的一种防御反应,发热时机体的吞噬细胞功能加强,白细胞增加,抗体生成增多,这些都有利于杀灭细菌与病毒,所以,感冒发烧,如非高热,一般不主张用退热药。
因此,不应一有发烧就盲目使用解热药。
50. 为什么注射剂型药物不适宜作为非处方药?
因为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为:“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其中的“使用方便”要求药物最好为口服和外用剂型,而注射剂型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因此不能入选非处方药。今后,随人们的医务知识水平不断提高,个别品种有可能成为非处方药。
51. 非处方药是安全保险药吗?
非处方药具有下列特性: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不会引起药物依赖性、耐药性或耐受性,也不会在体内蓄积,不良反应发生率低。但是,非处方药也是药品,具有药品的各种属性,虽然其安全性相对来说高一些,但并非绝对“保险”。
52. 世界各国的非处方药都一样吗?
世界上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已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即将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但各个国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时间先后不一,使用药品的种类和数量也存在差异。因此,世界各国的非处方药品种也会存在一些差异,但其遴选原则是基本相同的。
53. 医生可以开非处方药吗?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使用非处方药,因此我国医院的药房里肯定将保留非处方药,医生可根据病人的病情开具非处方药,患者可以在药店购买,也可以在医院购买。
54. 为什么说已经批准的非处方药不是终身制?
随着医药水平的不断发展和非处方药的临床实践,要不断对已批准的非处方药进行调整,推陈出新,不断完善。这在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四条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
55. 同一成分不同品牌的非处方药如何选购?
我国医院和药店销售的药品均为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生产的。但彼此的质量与价格可能有差异,故选购非处方药时,可根据价格、包装、厂家的信誉和形象综合考虑。由于非处方药是依靠品牌竞争,又可以在大众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因此消费者可以根据以往使用的经验和大众媒体的介绍加以选择。
56. 如何区别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和别名?
市场上的药品有时往往有多种名称,给您选购药品带来诸多不便,但弄清了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品牌名)和别名的区别后,也许会对您大有帮助。
通用名:即国际非专有名称,指在全世界都可通用的名称。如阿司匹林。任何药品说明书上都应标注通用名。选购药品时一定要弄清药品的通用名。
商品名(品牌名):许多生产厂家或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往往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品牌名),以示区别。如巴米尔为阿司匹林的商品名,药品宣传大多使用商品名(品牌名),消费者也对商品名(品牌名)比较熟悉,选购药品时,要注意选择质量好,信誉高的品牌。
别名:由于一定历史原因造成某药曾在一段时间使用过一个名称,后又统一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一段时间、人们已习惯的名称即称为别名。例如解热镇痛对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扑热息痛为别名,泰诺林、百服宁、必理通等为商品名(品牌名)
57.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相比,哪个疗效好?
非处方药均来自处方药,多是经过临床较长时间考验、疗效肯定,服用方便,安全性比处方药相对要高的药品。但疗效的比较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一些处方药的疗效很好,但由于安全性问题或使用不方便等原因不能作为非处方药,另外,一些新上市的药品,虽然疗效很好,但尚缺乏较长的考察,安全性未定,也不能作为非处方药。一般就上市的处方药需经过3-5年的考察才能转为非处方药。
58. 选用非处方药应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吗?
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后,人们可以“大病上医院,小病去药店”,但大家要记住,选用非处方药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即除了目前的小伤、小病外,因为有些非处方药对某些疾病是禁用的,如有胃十二指肠溃疡的患者选用阿斯匹林来退烧是不适宜的,因阿斯匹林可加重胃十二指肠溃疡,甚至引起胃肠出血。
是否还存在其它疾病或脏器功能损害,如青光眼、糖尿病、高血压、癫病、肝肾功能不全等,都是在选用非处方药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59.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可以同时服用吗?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遇到在用非处方药治疗小伤小病时又得了大病,需要加用一些处方药或在用处方药治疗某些慢性疾病时(如高血压、糖尿病)时,又得了感冒,需加服一些非处方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同时服用吗?
答案是不能一概而定,对于前者,您应告诉医生目前您正在服用某种(些)药物。由医生决定。对于后者,可以咨询驻店药师,由药师告诉您可行不可行。
60.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后,药店可以经营处方药吗?
当然可以,但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店。
61.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后,消费者还可以从医院拿到非处方药吗?
当然可以,因为医院可以使用非处方药。
62. 国际通用的处方药英文缩写是什么?
是Rx,它由R和X二个字母组成,R是Receptor的第1个字母,表示给患者(接受者)之意,X表示处方的内容。
63. 国际通用的非处方药英文缩写是什么?
OTC,是“Over The Counter”的缩写。
64. 个人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吗?
不可以
65. 非处方药在包装上是否必须印有国家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是的,标识的样式和放置位置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
66. 所有常见疾病都可以用非处方药治疗吗?
不可以,必须是一些小伤小病或已确诊的慢性疾病。
67. 处方药怎样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68. 非处方药怎样购买和使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己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69. 怎样识别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七条指出: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 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具体内容为: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此外,它们无“OTC”标识。
70. 怎样识别非处方药?
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OTC)。
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七条指出:进入药品流通领域的非处方药,其相应的忠告语应由生产企业醒目地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具体内容为: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71. 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是什么颜色的?
甲类非处方药为红色;乙类非处方药为绿色。
72. 处方药可以开架自选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一条指出: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形式。
73. 目前,哪些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
除原规定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外,目前又增加粉针剂与大输液两大类药品。
74.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应具备哪些条件?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九条指出: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75. 零售药店采购药品时有哪些要求?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指出: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76. 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有哪些要求?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条指出: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药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必须将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77. 处方药可以做电视广告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即不能在大众传播媒介做广告宣传。
78. 非处方药进行广台宣传需要审批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79.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十六字方针是什么?
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
80. 最近国家确定的试点地区,试点药店有哪些?
三个试点地区是:深圳市、无锡市、绵阳市
七个试点药店是:哈尔滨市医药公司,哈尔滨市药材公司,北京白塔寺药店,北京市医药经济技术经营公司大药房,南京医药百信药房,广州采芝林药店,广州健民药店。
81. 试点药店与社会药店有什么不同?
试点药店先行一步,于1999年12月10日开始率先实施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柜摆放,分类销售,并配备了驻店药师。2000年4月1日起全国所有零售药店都要实行分类管理。但目前仅规定粉针剂和大输液类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其余处方药暂不实行。
82. 处方药、非处方药也可以有奖销售吗?
《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指出: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形式。
83. 常用药都是非处方药吗?
常用药不等于非处方药。非处方药是根据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等原则,经专家遴选、评价、推荐,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布的药品。
84. 非处方药有哪些特点?
不需要医生处方;适应症是自我判断的病症;应用相对安全;不良反应发生率低。
85. 购买非处方药可以向营业员咨询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指出: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专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专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请医师治疗的建议。
86. 普通商业企业可以销售非处方药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它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87. 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也配备执业药师吗?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即勿需配备执业药师。
88. 药品生产企业对可作为处方药又可作为非处方药的中成药品种在生产时应注意什么?
国药管安[1999]198号文公布的国家第一批非处方药目录中,中成药共有160个品种,其中感冒清热颗粒等 65个品种为单纯的非处方药,而双黄连口服液等95个品种为即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具有双重身份。这95个品种其处方、工艺和制成的成品二者均无差别,但包装,说明书不能共用必须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要求印制标签和说明书。尤其是二者的功能与主治差别较大。例如作为处方药的板蓝根颗粒其功能主治为:清凉解毒,凉血利咽,消肿。用于扁桃腺炎,腮腺炎,咽喉肿痛,防止传染性肝炎,小儿麻疹等。作为非处方药的板蓝根颗粒的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用于病毒性感冒,咽喉肿痛。因此同一品种的板蓝根颗粒,作为处方药及非处方药生产时其包装与说明书应印制二套。
89. 药品生产企业如何能将产品更好的占领非处方药销售市场?
非处方药是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物,购买什么品种和买多少数量均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抗感冒类非处方药如风寒感冒冲剂说明书规定服药三天后症状无缓解,发热,咳嗽加重时应停药去医院诊治。消费者不愿购买大包装量的药品,愿意一次先买三日用量的药,因此生产企业应该根据消费者的心理尽量生产单剂量包装,且服用量在短时间能用完的小容量的销售单元,不要采用整瓶包装,有些制剂必要时应附有计量容器,便于服用。生产这样包装的非处方药才能更好的占领销售市场。
90. 药品生产企业宣传其品牌的作用是什么?
非处方药是消费者自我选购的药物,放在非处方药柜内开架销售,一个生产企业其品牌声誉好,说明产品质量可靠,消费者使用时放心。在同一品种,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货架上,消费者就会购买品牌好的产品,因此。生产企业必需从质量及其他各方面创造品牌效应。才能争取到更大的市场份额。
91. 生产企业在生产非处方药品时如何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
生产非处方药产品时,其包装和说明书必须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可以单色印刷,但需在专有标识下方标示“甲类”或“乙类”字样。标签和其他包装必须按照公布的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色标要求印刷。专有标识应与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一体化印刷,其大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并按照公布的坐标比例使用。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在右上角是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的固定位置。
92. 药品生产企业对属于非处方药的品种如何进行审核登记和申报工作?
要求办理非处方药品种审核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将申报的品种按“非处方药药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药品使用说明书,连同原说明书及报送表直接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5月31日前公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定各品种的统一非处方药品使用说明书。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非处方药药品审核登记时间。
93. 生产非处方药的企业,是否一定要进行非处方药的审核登记?
属于非处方药又属处方药的品种可以按非处方药品种审核登记的要求进行登记,如不办理,可按原批准使用说明书生产和使用,仍作为处方药药品。没有获得非处方药品登记证书的非处方药品不得生产。而属于第一批目录中65个单纯的非处方中成药品种,如不办理审核登记,未取得“登记证书”的,从2000年10月1日起,必须停止该药品生产。
94. 为什么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广告管理上有不同要求?应该知何运作?
处方药是解除病患的用药主体,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监督管理,患者在医生监控下使用,不需了解其治疗功效。药品选择权在医生。非处方药是治疗或减轻患者易于准确判断轻微病症的药品。使用时不需要医生的监控。药品选择权在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是通过大众媒体进行的广告宣传和药品说明书,来了解药品性能和用药知识。而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和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不能在大众媒体上作广告,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广告宣传。
95. 服用非处方药时为什么应注意服用剂量和服用时间?
药品治病是根据病情和药物的特性按需要使用的,超剂量服用不能起到康复的作用,长期服用也不能起到病症不再复发。必须按推荐剂量服用,儿童尤其是婴幼儿的服量应按年龄酌减,如果随意服用是会发生不良后果的。有不少药品在说明书上指出服药三天或一周后,病情未缓解应停药,并向医生咨询,以免病情发生变化,贻误治疗。
96. 为什么在服用某些非处方中成药时应注意饮食的要求?
在服用非处方中成药时,由于某些饮食会影响药物的疗效,或产生身体不适,所以在说明书的“注意事项”中都做到了详细说明。如服治胃病药时,要求少吃生冷、辛辣、油腻食物。服用痛经药时要求忌服生冷饮食。治疗麻疹,湿疹等皮肤病时,也要求在服药期间避免食用酒类、鱼虾等海鲜类食物,以免病情加重。
97. 在购买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时为什么应注意生产曰期和使用期限?
药品均有有效期或质量负责期(中成药),在此期限内能保证药品质量,发挥药效达到治病的目的,因此在购买药品时应注意其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从生产日期开始到购买药品时的时间差在规定的年限内就可以购买,如果超过年限不能购买和服用,以免影响治疗。
98. 对购买的非处方药在贮藏的如何正确做到“冷藏”?
消费者购药至家中后,因服药时间不长,一般只需密闭在凉暗处贮存即可,但有些有特殊要求的药物如氯霉素、磺胺醋酰钠滴眼剂需要保存于冰箱内,但应注意只能放在低温室内即可,千万不能放在冷冻室内,否则会变质影响疗效。
99. 如何正确使用不同剂型中成药的非处方药?
中成药的非处方药因不同的作用制成不同的剂型,通常分为内服,外用二大类,每类均应按规定的用法用量服用。中成药内服药中最多的为丸剂,丸剂又分为蜜丸(大、小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糊丸等。小颗粒的丸剂服用时,只需温开水吞服,大蜜丸因丸大不能整丸吞服,应嚼碎后吞服,或用洗净的手掰小后吞服。糊丸质极硬,整丸吞服不能吸收,必须在干净容器内捣碎后吞服。其他常用的内服剂型如片剂,颗粒剂,胶囊剂,液体制剂等无特殊规定时,按常规方法服用即可。
100. 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或药师在销售药品时应掌握那些基本知识?
药师首先应掌握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那些是处方药,那些是非处方药。对非处方药的适应症(功能与主治)、注意事项更应详细了解,因为消费者在购买非处方药时咨询的对象主要是药师,因此,除掌握常用药品的基本知识外,还应该对各种常见病症的病因、症状有全面的了解,以便更好的指导消费者进行自我药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