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国家明令限制发展和淘汰的产品不得申证); (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正常批量生产的产品经指定的检验单位检测合格); (三)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八)实施细则有要求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取得有关证明,如环保、卫生、消防、安全许可证明或批文等。 二、申报生产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申请书(封面盖单位红章,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 (二)营业执照(彩色复印件,且经工商部门确认盖章) (三)型式试验报告(新领证)或检验报告(换证)(每个单元各一份),若系委托检验报告,要求由当地质检部门封样委托 (四)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五)换证的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特种设备产品需提供制造安全认可证申请受理证明(复印件) (七)危险化学品申请企业必须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定点生产的批文及《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八)有环保要求的需提供符合达标证明 三、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程序 (一)申请: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每个单元一式五份)省许可证办公室; (二)受理:省许可证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在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由省许可证办公室或国家审查部按《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四)发证:省质监局或国家审查部将审查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的权利 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省质监局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 2 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五、无证查处 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监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 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目前验配眼镜和建筑外窗两种已实行市级受理省级发证,由于我市目前没有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所以我市以上两种产品仍然采取省级受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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