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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淇滨区畜禽养殖场(户)
关停奖补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畜禽养殖场(户)关停奖补标准》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6月23日
淇滨区畜禽养殖场(户)关停奖补标准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顺利推进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停工作,根据《鹤壁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7年度实施方案》(鹤政办〔2017〕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禁养区内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1号)规定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即“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鹤壁市淇河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淇河一级(红线)保护区和淇河刘庄坝以下河段二级(黄线)保护区内”的养殖场(户);淇滨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保护区列入省政府督导排污单位综合整治清单的养殖场(户)。
二、补偿原则
(一)只对存栏畜禽活口及因禁养所致的停业转产损失进行补偿,不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产权归属不变,存在的结构状态不变)。
(二)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彻底清理畜禽活口、养殖场粪污及周边污染物后给予补偿。
三、奖补政策
(一)畜禽活口的补偿
1. 2017年8月10日前自行关停的,除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外,按补偿总额的20%进行奖励。
2. 2017年9月20日前自行关停的,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再奖励。
3. 对无合法手续且故意拖延,2017年9月20日后仍未关停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强行关停。
4. 2017年5月10日后新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户),其新增部分畜禽存栏活口一律不予补偿。
(二)停业转产损失补偿
1. 对有合法手续(乡镇办事处出具的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养殖土地使用证明、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给予停业转产补偿。
2. 对无手续的畜禽养殖场,不给予停业转产补偿。
四、补偿标准
(一)畜禽活口补偿标准
1. 猪
(1)仔猪(30斤以下,未断奶)补偿标准为200元/头。
(2)育肥猪(30斤以上)补偿标准为100元/头。
(3)母猪补偿标准为1600元/头。
(4)种公猪补偿标准为2800元/头。
2. 肉禽
肉鸡、肉鸭、肉鹅补偿标准为1元/只。
3. 蛋禽
(1)蛋鸡、蛋鸭、蛋鹅,30日龄至开产前的,补偿标准为 5元/只;已开产的,补偿标准为13元/只。
(2)鸽补偿标准为6元/只。
(3)鹌鹑补偿标准为2元/只。
(4)不满30日龄的各类蛋禽不予补偿。
4. 牛、羊
(1)肉牛补偿标准为200元/头。
(2)羊补偿标准为50元/只。
(二)停业转产损失补偿标准
因各类畜禽养殖场饲养畜禽种类不同,停业转产所导致损失不同,其补偿标准由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评估公司由区政府招标确定。
五、奖补资金发放程序
(一)底数认定。由区畜牧发展中心、属地乡镇办事处共同对养殖场(户)畜禽活口种类、数量进行清点认定,清点结果出具后,由区畜牧发展中心、属地乡镇办事处、养殖场(户)三方签字认可。
(二)现场验收。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完成的,向属地乡镇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属地乡镇办事处报区畜牧发展中心,由区畜牧发展中心组织区环保局、属地办事处共同进行验收。
(三)资金拨付。全区养殖场(户)畜禽活口清点完成后,由区畜牧发展中心负责确定各属地乡镇办事处奖补资金数额,由区财政局负责向各乡镇办事处拨付资金。养殖场(户)自行关停并验收合格的,由属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及时向养殖场(户)拨付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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