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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政〔2014〕22号 关于印发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4-11-11 16:35:49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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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1111

 

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依据《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淇滨政〔20132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单项临时性政府投资项目,要报区政府研究,并提供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须明确资金来源,如:是否国债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或区财政资金,招标方式等),由项目单位报请主管副区长同意,附会议纪要交由区发改委备案,经常务副区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邀请(竞标)招标项目施工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制定随机摇号选取办法,区政府采购办牵头建立政府采购商品名录库,以便提高效益,节约资金。须邀请(竞标)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名录库中无法选取施工单位(供货商)的,由项目单位提供邀请(竞标)单位名单。

三、进一步完善询价机制(具体内容见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制定招标控制价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询价的,项目单位提出询价申请并经主管副区长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区发改委、审计局、项目单位参加,按照项目分管领导确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询价,询价费用由区财政统一管理。询价结束后,由区财政局出具定价证明。

四、建立淇滨区工程建设领域和采购项目专家库,区发改委负责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家库,区政府采购办负责建立采购项目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特殊项目和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询价、变更、评审等工作过程。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中标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凡被相关职能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应及时报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全区,两年内不得参与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开发建设活动。

六、中标单位不履行与项目单位订立的合同的,项目单位依法解除同中标单位的建设合同;中标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情节轻重,取消该中标单位二年至五年内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重新进行招标。

七、项目单位须按照每年的政府投资计划,及时按期实施各类招投标活动,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项目单位申请,报请主管副区长同意签字后,由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可提前开标。

八、项目单项合同概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利用国债资金或有明确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不含采购项目)单项合同概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直接发包;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人民币的可邀请招标或竞标;30万元(不含3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的可邀请招标。

九、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条款时,须将《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淇滨政〔201322号)第43条规定列入合同条款。

十、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中货物采购占总投资金额70%以上(含70%)的为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工程量投资占总投资金额30%以上的为工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办理。涉及货物采购的,区政府采购办应积极协助参与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抽取采购专家评标和开标现场监督等工作。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设备询价暂行办法

 

 

 

 

 

  件        

淇滨区政府投资项目

建筑材料、设备询价暂行办法

 

一、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中材料、设备的询价、定价原则与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预算编制或项目结算时,材料价格原则上以鹤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准。如造价信息中无相应的材料价格,项目单位应在预算编制前或项目实施过程中书面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等相关参数资料,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区发改委、审计局、项目单位参加,按照项目分管领导批准的时间、方式进行询价。

三、招标项目中包含的建筑材料、设备,须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确定。如同期《鹤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无价格。可采取以下方式定价:

1. 项目单位联系设计单位,能否变更使用造价信息中包含的市场常用同类材料、设备。

2. 一年内预算编制或决算审定时有同类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在±5%以内可参照执行。

3. 无法更改且无参照价格的材料、设备,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后,项目单位依据图纸提供规格、型号,由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区发改委、审计局项目单位参加,按照项目分管领导批准的时间、方式进行询价。

四、直接发包项目中的材料、设备或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需重新定价的材料、设备等,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性原则。采用货比三家的办法,至少应有具备资质(或经营许可)的三家商家报价,并以商家正规报价单为主、网络报价为辅。商家报价单应有公司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具体价格、业务联系人等要素。

2. 时效性原则。应取得商家的最新报价。采用造价通建材在线等网络报价时应注意其具体发布时间。

3. 参照性原则。可参照近期一年内同类预、决算中已定价材料、设备价格。

4. 准确性原则。由于材料设备价格受市场诸多因素影响,定价时应加强沟通协调,存在较大争议时应由参与询价单位集体讨论确定。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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