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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政〔2015〕13号关于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8-17 09:53:2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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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淇滨区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7月 23日            

 

 

淇滨区养老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的准入、监管、运行、评估、退出等工作机制,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豫民〔20137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鹤政〔201239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及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受理、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养老机构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服务工作。

区财政、公安、安监、人社、卫计委、环保、食药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养老机构实行设立许可制度,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创办养老机构,设置养老机构要符合全区的发展规划。

第六条 政府对养老服务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

第八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申办人是公民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养老机构总床位数必须在10张以上(含10张);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

(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养老机构审批程序

(一)设置养老机构床位数在400张(含400张)以下的,应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床位数在400张以上的需向市民政局申请):

1设立养老机构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机关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新建的养老机构应出具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利用已有房屋改扩建的要出示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

5新建和改扩建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提供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的,应经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未抽中的,应提供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抽中的,应提供备案受理凭证及检查合格的公告凭证;

6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8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10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申办人、设立许可部门、法人登记部门各留一份。

(二)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四)养老机构在市民政局注册的,需要法人代表持注册手续到区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

(五)养老机构在社区设立社区托老站或日间照料中心的,必须经社区、办事处审核,填写《淇滨区辖区内养老机构备案表》,经同意后向区民政局提出许可申请。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 养老机构实行法人负责制。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符合要求,服务对象生活能自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需要半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需要全护理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3

(三)制定适合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四)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建立疾病预防制度。除具备专业医疗资质和防护措施外,养老机构不得接纳患有严重性传染疾病和重度精神疾病的老年人。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养老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七)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做到清洁卫生。

(八)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九)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十)养老机构应当善待收住的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或根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等级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区民政局和住所地乡级民政所。

第十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区民政局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31日之前向民政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区民政局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十 民政局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 民政局建立对养老机构许可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政局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区民政局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区民政局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区民政局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 为鼓励养老机构发展,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奖励补助政策。

(一)新建(自建或租用房)的养老机构,经考核验收达标后,根据床位数量,由政府一次性补助开办资金。其中床位在10—49张之间的,补助3万元;床位在50—99张之间的,补助4万元;床位在100—400张的,补助5万元。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社区托老站或日间照料中心同样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社区托老站参照养老机构标准执行,对符合建设标准、达到规范要求的日间照料中心补助2万元。

)养老公寓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社区托老站入住率达到70%以上,始可享受以上补助。

(三)补助分三年支付,支付时间从达到入住率时开始算起。

(四)享受补助的养老机构必须规范运营,否则由相关部门收回当年开办补助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区民政局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区民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淇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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