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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
通 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造成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就我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为禁烧区。其中钜桥镇、大赉店镇、金山办事处、长江路办事处、九州路办事处、黎阳路办事处全境和上峪乡快速通道两侧为重点禁烧区。禁烧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禁烧区内秋收玉米以立收立切还田为主,青贮、发电、积肥、集中堆放和外运为辅。凡另有它用、不能立收立切还田的,由农户向村委会申请,包村干部负责监督实施。割倒秸秆两天之内,必须处理完毕。严禁在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堆放农作物秸秆。
三、各乡镇、办事处对本辖区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因地制宜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组织人员开展巡回检查;要把禁烧任务量化分解到村,落实到户,并向农户印发禁烧通知书,坚决杜绝焚烧现象。
四、秋收期间,区政府将组织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全天24小时不间断巡查,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听劝阻,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0392—3356910,欢迎社会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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