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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淇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淇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9日
淇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鹤壁市淇滨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满意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办主任。
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七、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区长交办的事项。
十、区长外出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等法律文件,须经区政府办法制办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法制办承办。
拟定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区政府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办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要社会管理事务,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按规定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区政府系统行政层级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长、副区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区长现场办公会议和观摩点评会议等制度。
三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议案,讨论通过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区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前学法制度,全体参会人员参加会前学法,区政府办法制办负责制定学习计划。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四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
(二)听取各位副区长关于本周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打算及重大活动安排的汇报;
(三)研究提出需要区长出面协调或要求其他副区长协调配合的事项;
(四)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四十二、专题协调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上级领导批示、转办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二)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讨论解决的具体事项和问题。
专题协调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四十三、区长现场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相关单位到工作现场进行察看;
(二)针对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解决方案,并将任务具体到每个单位,规定完成时限,确保问题有效解决。
区长现场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四十四、观摩点评会议由区长、副区长、主要经济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参加,由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重点项目、重点工作进行现场检查、观摩评比;
(二)对乡镇办事处、委局进行综合排名,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观摩点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四十五、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讨论的议题,需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由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区长现场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员确定。观摩点评会议的观摩项目,由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
四十六、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区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七、副区长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常务副区长请假。
四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要从严控制乡镇办事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要求乡镇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由分管副区长批准,要求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由区长批准。区长、副区长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规定。除区长、副区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长、副区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五十、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区长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区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一、区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
五十二、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凡涉及区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在签发前须经区政府办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意见。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办公室转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应当尽快办理。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五十六、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副区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假1天的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2天以上的要报区长审批,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同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五十七、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五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车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四、区长、副区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五、区长、副区长不为乡镇办事处和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区长、副区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宣传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六、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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