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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政〔2017〕8号 关于印发淇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淇滨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05 15:35:51  来源:  作者:

                                                                                                                                   bet365官方洲版

关于印发淇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淇滨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淇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淇滨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719

 

 

淇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鹤壁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20172,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  区农业局(粮食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及区农业局(粮食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区级储备粮储备费用实行年初预算、年内按季拨付、年末结算的管理方式。存储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参照中央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利息补贴按同期农发行优惠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  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农业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农业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农业局(粮食局)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农业局(粮食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联合下达给代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区农业局(粮食局)应根据粮食入库时间、粮食品质、仓储条件、市场情况等和整仓出入库的要求下达年度轮换计划,由代储企业实施轮换。小麦储备轮换每4年为一轮次,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区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食用油储备轮换每2年为一轮次,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区级储备油储存总量的50%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市场公开进行,或者通过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粮食的轮换补库工作应在4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代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农业局(粮食局),区农业局(粮食局)核查验收后将相关情况函告区财政局和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区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粮情监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符合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贷款条件,并达到相应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区农业局(粮食局)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并与其签订代储合同。代储合同应当载明代储品种、数量、质量、期限、代储费用,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正常情况下,小麦储备储存周期为4年;食用油储备储存周期为2年。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在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开设存款专户;

  (二)必须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区农业局(粮食局)。

  (五)按照区农业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区农业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况不宜代储区级承储粮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应当及时调整到其他代储企业。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和占用贷款利息以及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补贴,由区农业局(粮食局)统一核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给区农业局(粮食局),并由区农业局(粮食局)拨付到代储企业在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专户。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区财政。

  对因粮食品质和仓储设施等出现问题影响储粮安全的,由区农业局(粮食局)责令代储企业自行置换,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根据收购、轮换计划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供应。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农业局(粮食局)负责核定,一经核定,代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实行区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区农业局(粮食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制定。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农业局(粮食局)及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农业局(粮食局)及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代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选择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区级储备粮,或者发现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而不及时终止代储合同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区级储备粮监管不力,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区农业局(粮食局)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代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储企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外,由区财政局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条  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财政局、农发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淇滨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建立粮食应急保障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确保我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8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鹤壁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鹤政〔20172号),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我区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恐慌、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区级,即一个(含一个)以上乡镇及办事处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过区政府处置能力,或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处置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小麦)及成品粮(面粉及其制品、大米)和食用油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区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级粮食部门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切实承担起本地区粮食应急供给责任。

  1.5 地方储备粮是稳定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本区粮食应急供给以地方储备粮吞吐等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成员单位为区农业局(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食药监局、民政局、公安局。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局(粮食局)局长兼任。

  2.2 主要职责。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监测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形势,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方案;下达应急措施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指挥区农业局(粮食局)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随时向区政府和粮食局报告事态变化;落实区政府下达的命令。

  2.3 具体分工。

  指挥长:负责全区粮食应急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区农业局(粮食局):负责全区粮食应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做好网络舆情应对;负责粮食生产技术指导;提供粮食生产相关信息。

  区发改委:会同区农业局(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区食药监局:负责粮食加工质量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加工和流通过程中污染物质超标、腐败变质、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助对象和范围,提供缺粮人口、缺粮数量以及分布情况,组织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对不配合落实应急预案、拒不提供粮源的行为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应急粮食供应。

  2.4 乡镇、办事处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各乡镇、办事处比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

  3.市场监测和应急报告

  3.1 市场监测。区农业局(粮食局)要建立覆盖全区的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网络,通过全国粮油信息网等其它途径,了解和掌握全省、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监测网络由2个国有粮食承储企业、1个重点粮食加工企业构成。要加强对我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建立粮油价格监测信息通报制度,正常情况下一周一报,特殊时期一天一报,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区农业局(粮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的实时监测,并按照市粮食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

  3.2 应急报告。建立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面粉、大米、食用油等主要粮油品种市场价格连续涨幅30%左右时,区农业局(粮食局)应立即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区政府及市粮食局报告,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主要粮油品种脱销断档,零售价格异常波动的;

  (3)其它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出现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做出评估和判断,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区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当采取应急措施以后仍不能稳定市场时,要采取统一限价、统一配送、居民定量供应等其他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

  乡镇、办事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落实应急措施。

  4.2 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区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落实、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主要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5.1 建立原粮应急保障网络。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淇滨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按照保障3-6个月居民供应口粮建立区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要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市、区储备粮代储企业为粮食应急原粮供应首选保障单位,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为次选保障单位。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要保持必要的库存量,粮食收购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掌握。确保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指令后24小时将原粮陆续调往加工企业或指定供应点。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执行应急粮油动用计划时,指挥部办公室要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运输工具及方向,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汇报。

  5.2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区农业局(粮食局)确定2个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认定为省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必要时委托其他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5.3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建立建全以区乡两级地方储备粮代储企业、大中型连锁超市、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为主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同时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和城镇连锁超市以及农村连锁服务网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4 建立粮食应急调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规划确定好粮食运输路线、运输工具。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紧急调用社会运输力量,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安全畅通。

  5.5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信息传输网络。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24小时开通。各乡镇、办事处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加大粮食市场监测力度,特别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实行粮食市场信息日报制度,全面掌握粮食储备、加工、调运、供应动态,及时将粮食应急处置情况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本级政府。

  5.6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预防社会秩序混乱。出现粮食应急情况时,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5.7 粮食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储存、加工、运输、供应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粮食部门要与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工作的粮食经营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粮食购销存情况。加强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适时进行演练,培养一支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

  6.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粮食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

  6.2 应急经费清算和应急能力恢复。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的合理补偿进行审核,及时进行清算。根据紧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增加收购,补充区级储备粮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3 奖励和处罚。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性粮食事件,拒不执行本预案和粮食应急指令,在粮食储存、加工、供应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给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  

  7.1各乡镇、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粮食应急预案。

  7.2 承担粮食应急供应的企业及网点不能保证应急供应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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