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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时间:2017-09-04 09:43:46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在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将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和制约惩戒,并向社会公告其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市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据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服务结论报告的;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
(三)被相关单位认定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
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安委办、开发区安委办、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安委办、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安委办(以下统称县区安委办)进行收集,并由县区安委办将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信息书面加盖公章报市政府安委办。每条事故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注册地址、事故时间、事故概况、事故等级;每条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注册地址、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种类、处罚文书文号及执法机关。
(二)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政府安委办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应到当事人所在地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三)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政府安委办组织研究认定。
(四)信息通报与公告。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市政府安委办统一通过市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  “黑名单”解除程序。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企业申请,并由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县区政府安委办出具意见,由市政府安委办组织研究;研究通过后,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同时通过市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
第十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期间,必须每月向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管的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县区安委办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向市政府安委办报告1次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对其进行1次检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半年至少对其进行1次检查,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鹤壁银监分局等单位接到通报后,要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并及时向市政府安委办反馈有关情况。
将“黑名单”企业违法信息列入地方征信机构征信平台,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银行加大对信息的使用力度,构建“守信收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四)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评选“先进企业”、“文明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事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间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黑名单”期限延长,每次延长期限一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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